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

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

《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是於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規章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
  • 促進:就業困難人就業
  • 公布:2011年12月23日
  • 施行:2012年5月1日
檔案通知,規定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檔案通知

為了促進就業困難人就業,員就業規範就業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規定》共22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規範就業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並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範圍包括:
(一)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
(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後,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範圍內的人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住所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定,對符合法定條件屬於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就業援助。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覆核。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覆核的具體程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市就業援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就業困難的城鄉勞動者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市倡導就業困難人員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鼓勵就業困難人員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自主擇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就業。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具體措施,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在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於就業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服務體系,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就業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就業援助工作,協調解決就業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調整產業結構時,應當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進行就業需求預測,增加就業崗位。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優先招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八條 對因城市區域功能定位或者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原因造成就業矛盾突出的地區,市人民政府在崗位開發、跨地區就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等方式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工作制度,制定就業援助計畫,配備專門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就業援助法律、法規、政策,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諮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專業化的就業援助服務,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台賬,實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動態管理制度和援助責任制度,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就業服務標準開展就業援助服務,公開服務流程、服務內容,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了解有關就業援助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辦事程式,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就業困難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職業培訓,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和崗位推薦等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就業援助制度與失業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制度之間的銜接,鼓勵和引導就業困難人員積極主動就業。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用人單位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崗位空缺信息,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空缺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提供崗位空缺信息的用人單位提供服務,對符合該用人單位需求並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外的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服務。
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技能鑑定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鑑定補貼。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 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用於就業援助工作。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就業援助等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未按照服務標準提供就業援助服務,侵害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的,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補貼,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就業援助相關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相關補貼,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有關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始終把促進就業擺在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圍繞首都經濟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以穩定就業擴大就業為目標,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不斷最佳化就業結構,城鄉就業規模不斷擴大。1998年以來,全市共幫助30萬名下崗職工、187萬名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53萬名農村勞動力實現了轉移就業。全市從業人員總量由622萬人增加到998萬人,增加了376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一直在2.3%的控制目標內,保持了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自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明確就業援助主要對象以來,國家和本市陸續出台關於加強再就業工作的檔案,不斷擴大就業援助對象範圍。截至目前,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累計約124萬人次,其中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約95.6萬人次(2003年-2010年);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約28.4萬人次(2007年-2010年)。通過日常援助和重點援助,共幫助約66.3萬人次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2010年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約32萬人次,實現就業約16萬人次,就業援助工作任重道遠。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就業援助的長效機制,將本市現行有效的就業援助政策法制化,保障本市就業援助政策可持續實施,維護就業局勢的整體穩定。
(一)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需要
就業是民生之本,關係到每一位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就業是和諧之基,實現就業比較充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北京作為首都,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不僅是確保首都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於穩定就業局勢、促進首都社會和諧具有重要作用。
(二)貫徹落實國家法律和本市“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需要
2007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專門設立“就業援助”一章,規定就業援助的對象和主要措施,並將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作為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十二五”時期,要繼續堅持積極的就業政策導向,不斷完善就業公共服務,努力讓所有勞動者體面而有尊嚴地生活;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貫徹落實上述法律和政策檔案精神,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明確就業援助的責任、途徑和措施,更好地推動就業援助工作。
(三)進一步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的需要
本市就業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仍然面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解決,主要表現在:一是隨著本市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就業結構性矛盾逾顯突出。在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新興行業多數是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就業容量不大,不可能創造大量新的就業崗位,即使創造一些新的就業崗位,往往對就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要求較高;而本市求職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中不少人由於年齡偏大、職業技能偏低,難以適套用人單位就業崗位的要求,造成供需脫節。二是就業困難地區就業壓力大。由於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新的支柱產業及就業增長點尚未形成等原因,造成個別地區就業困難人員比較集中。截至2010年底,門頭溝、石景山、房山、密雲、豐臺5個區縣,登記失業率仍分別高於全市3.28、1.83、1.80、1.02、0.40個百分點。三是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穩定性較差。2010年,靈活就業和自謀職業的人員占失業人員就業總人數的78.1%,這些人員收入不固定,靠政府補貼接續社會保險,易反覆失業。
二、立法工作情況
市人力社保局自2009年初啟動了促進就業的地方立法調研論證工作,同年12月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立項論證,論證意見是:考慮到《就業促進法》內容比較全面和明確,本市不再制定全面的實施辦法;地方立法重點解決本市困難群體就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明確和細化政府促進就業方面的職責,規範公共就業服務,進一步促進本市就業工作;集中整合本市近年來在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促進困難群體就業等方面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實現促進本市困難群體就業政策和工作機制的法制化、規範化。
根據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2010年3月,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組成了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梳理了本市就業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並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先後召開了5次專題論證會,深入聽取人力社保部、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以及部分法律和就業領域專家、企業負責人、人大代表和基層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就有關難點問題赴江西、福建等地學習調研,形成了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查。
市政府審查期間,將草案送審稿全文及說明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書面徵求了市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局、地稅局、民政局、教委、農委、國資委等19個政府部門和16個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基層座談會,聽取了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代表、街道社保所代表和就業困難人員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召開了市政府法律專家工作組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法律審核。在充分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市人大財經辦、法制辦自始至終參加了起草工作並給予了具體指導。草案已經2011年6月21日第9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2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根據《就業促進法》的授權,明確由市政府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的授權,草案規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就業困難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或者失業登記。此外,根據殘疾人就業的特殊情況,草案作了與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相銜接的規定(第二條)。
(二)細化政府就業援助職責
《就業促進法》明確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是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草案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制定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具體措施;將就業援助納入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考核;統籌安排資金用於就業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服務體系,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第四條);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就業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二是在調整產業結構時,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進行就業需求預測,增加就業崗位(第七條)。三是對因城市區域功能定位或者區域經濟發展等經濟結構調整原因造成就業矛盾突出的地區,市政府在崗位開發、跨地區就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第八條)。四是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本市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優先招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第九條)。五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符合裁員條件而未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第十四條)。
(三)明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享受的具體優惠措施
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離不開稅費減免、補貼等優惠政策,草案將本市現行有效的就業援助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一是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二是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貸款貼息和社會保險補貼。三是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同時,根據不同人群就業前後參加社會保險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社會保險之間的銜接問題,草案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前後所參加的社會保險之間的接續工作(第十條)。
(四)明確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考慮到就業援助工作需要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就業援助工作職責:一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就業援助政策,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服務(第十一條)。二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為提供空崗信息的用人單位推薦適合的就業困難人員(第十二條)。三是鼓勵社會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服務,並有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補貼(第十三條)。
此外,草案還對有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用人單位、就業困難人員騙取補貼和社會保險待遇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後,書面徵求了16個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社會中介組織和專家的建議,並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7月5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的第三十次會議,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本市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始終把促進就業擺在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在完善積極的就業政策體系、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和勞動者就業保障、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顯,全市的就業形勢總體是好的。特別是重視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幫助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就業援助工作,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更好地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提供法制保障,實現全社會充分就業的目標,制定出台本市就業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規定(草案)》緊緊圍繞立項論證所提出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針對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重點規定了政府就業援助職責、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所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等方面內容,並將我市幾年來就業援助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法規的形式加以規範和固化。《規定(草案)》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符合北京實際。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就《規定(草案)》有關內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
《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一款只規定由有關部門擬定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我們認為,在條文中不明確規定就業援助的對象和具體範圍,將影響法規的可操作性,不便於大家了解和掌握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條件和判斷標準,在實際中也不利於更好地開展就業援助工作。因此,需要根據本市實際,在條文中明確規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同時授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時進行調整。建議《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一款增加相關內容作為第二條,具體表述為:“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實現就業的,屬於就業困難人員:
“(一)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二)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
“(三)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二、關於就業困難人員的申請認定程式
《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就業困難人員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就業或者失業登記,但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申請和認定沒有程式規定,為便於申請人了解具體申請程式,規範受理機構審查認定工作,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另外,鑒於殘疾人已經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定(草案)》中有關就業援助的相關規定全部適用於殘疾人,本條第三款可以不就殘疾人的援助單獨表述。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增加相關內容作為第三條,具體表述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相關條件的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困難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在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求職登記,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申請材料完備、符合法定條件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決定。
“經認定屬於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就業援助。經認定不屬於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覆核。”
三、關於建立失業預警制度以及對未裁員企業進行扶持和幫助的相關規定
《規定(草案)》第十四條是有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以及對符合裁員條件而未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的規定。本條第一款是照搬國家法律有關條文,屬於對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內容的重複表述。針對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應對金融危機時採取一些臨時性政策措施,對符合裁員條件而未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有助於防止大規模失業和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但是這些政策措施屬於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和應急性措施,如果通過地方性法規確定下來成為長期措施,既不利於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不符合充分就業、有效就業的目標要求。同時,考慮到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內容均不屬於就業援助的範疇,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四、關於個人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的法律責任
《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就業困難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只對就業困難人員和只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全面。對非就業困難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以外補貼的行為都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還應當增加相應的信用懲戒措施。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就業援助相關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相關補貼,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有關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此外,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審議中還對《規定(草案)》中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
以上報告,供常委會審議時參考。

修改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上有4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表了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調研,並於12月6日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法規中應當增加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覆核的具體程式,以方便就業困難人員理解和操作。鑒於實踐中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和異議覆核涉及一系列具體要求,法規限於體例不宜規定過細,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授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具體程式,表述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覆核的具體程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表決稿第三條第四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法規中應當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就業援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進一步保障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執行和落實。根據委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表述為:“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7月2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財政經濟委員會和1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1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認為,就業是民生之本,通過立法健全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於穩定本市就業局勢,促進首都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大家對這項法規的立法形式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規定草案針對北京市的實際問題,將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作為切入點,抓住了重點和難點,體現了“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思路,立法形式新穎,值得今後立法借鑑;建議進一步調研分析本市就業困難群體的具體情況和需求,提出有針對性的援助措施,增強法規內容的可操作性。
會後,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聽取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專題匯報,並會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到部分區縣進行了專題調研。2011年1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
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一款授權市人民政府確定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應當在法規中直接予以明確,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並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範圍包括:
“(一)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
“(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後,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關於申請就業援助的程式
規定草案對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就業援助的程式未作具體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就業困難人員了解具體申請程式,同時規範受理機構的審查認定工作,有必要對申請就業援助的程式予以明確。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規定草案第三條,表述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範圍內的人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住所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定,對符合法定條件屬於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就業援助。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覆核。”(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三、關於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
通過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援助的重要措施,規定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加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定向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服務等方式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四、關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援助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的主要視窗。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援助服務,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工作制度,制定就業援助計畫,配備專門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就業援助法律、法規、政策,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諮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專業化的就業援助服務,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台賬,實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動態管理制度和援助責任制度,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就業服務標準開展就業援助服務,公開服務流程、服務內容,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接受社會監督。”(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未按照服務標準提供就業援助服務,侵害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的,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五、關於就業援助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
目前本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缺乏協調,部分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積極性不高。為了增強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動力,進一步引導其積極主動就業,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制度銜接作出規定,表述為:“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就業援助制度與失業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制度之間的銜接,鼓勵和引導就業困難人員積極主動就業。”(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六、關於失業預警和裁員制度
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了失業預警制度,以及對符合裁員條件而未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的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失業預警制度超出了就業援助制度的範圍;另外,對符合裁員條件而未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性措施,不適宜作為長效措施在法規中固定下來。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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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正式公布了將從5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這是一部促進困難群體就業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北京市將依靠法律手段促進困難群體就業。
《規定》明確,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並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範圍包括: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強化了政府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公益性崗位的職責。《規定》明確,市和區、縣政府在調整產業結構時,應當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進行就業需求預測,增加就業崗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等方式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按照《規定》,就業困難人員可免費獲得就業諮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服務。
同時,對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
而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則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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