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業協會

北京證券業協會

北京證券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縮寫SAB。以下簡稱:協會)是北京地區證券業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於1994年1月由北京證券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特別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證券業協會
  • 外文名: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 成立時間:1994年1月
協會宗旨,各部門職責,協會成員,協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收繳管理,

協會宗旨

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各項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政府監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與證券機構之間橋樑與紐帶、自律與協調、聯絡與服務的作用。作為證券監管機構的助手,搞好證券行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地區證券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
中國證監會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局是協會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協會工作的監督管理。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行政管理部門是協會社團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協會的登記註冊和年檢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協會的業務指導組織,負責對協會的行業自律及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經過第四屆會員大會暨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後的協會,充分體現了行業監管部門的助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特點,按行業化、市場化、會員化的原則,組建了協會新的領導班子。協會的領導機構和領導成員,均由會員代表推薦並選舉產生。這充分體現了會員的事情會員辦,會員的問題會員管的由會員辦協會的指導思想。

各部門職責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修改協會章程;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審議會費收繳標準等重要事項
2、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3、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報告的協會財務報告
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
2、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3、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提名下屆理事候選人
4、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的執行機構,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
主要職責包括:
可代理事會執行的工作:
(1)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
(2)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3)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監事會職責
監事會: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主要職責包括:
1、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等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2、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提名下屆監事候選人
秘書處職責
秘書處: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協會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
1、具體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3、具體落實協會業務範圍中列明的協會各項職能:
(1)制定行業內自律性的公約、規章和制度,協助北京局加強行業管理,完成北京局/中證協交辦的工作
(2)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
(3)組織會員培訓,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推動業務創新,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4)完善協會網站,收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物,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共同利益,集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6)負責行業內外的聯絡工作,加強與各地方證券業協會之間的聯繫,代表北京證券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4、檢查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制度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5、處理應由秘書處辦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理事長職責
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提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5、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副理事長職責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可接受理事長委託代行部分理事長職責。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責。
監事長職責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2、組織監事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3、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做監事會工作報告。
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1、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決策,處理和簽署行政、業務、財務等重要檔案;
2、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3、組織完成北京證監局、中證協、北京市政府及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經理事長和北京證監局同意,決定協會專職人員的聘用。
常務副秘書長職責
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具體工作。
1、主持落實秘書長決策安排,協會日常工作管理和審批並及時向秘書長匯報;
2、召集秘書處工作例會,落實各項工作,監督工作進度;
3、與北京證監局機構處、基金處保持密切聯繫,了解監督、自律管理的需求和計畫安排;
4、與中國證券業協會保持聯繫和業務合作;
5、建立與北京地區社團組織的合作,保持與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6、保持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聯繫,及時獲取對協會工作的要求。
副秘書長職責
副秘書長:協助常務副秘書長的工作,負責會員自律等專項工作。
協會顧問職責
協會顧問:協助協會高層溝通工作,並對重大事項和重大活動提供諮詢意見。
1、負責和北京市政府、監管機構及其它會員單位進行高層溝通;
2、在協會舉行重大活動,或面臨重大事項時,提供諮詢和意見。
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職責
1、自律部:接受社會各界對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查詢;受理和調解客戶及會員之間的投訴;查勘被舉報的非法經營網點;對自律相關熱點組織專業研討及召開專題研討會;組織實施證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等。
2、培訓部:北京地區證券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和高管資格培訓及考試;北京地區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北京地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金銷售基礎考試及CIIA考試的考務工作;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教材的銷售;開展和組織會員培訓和行業間業務交流及考察等。
3、會員部:會員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與會員的聯絡和信息傳遞;組織和開展會員間溝通交流活動和文體活動;組織實施新設營業部創建行業文明達標工作;會費收繳和會員巡訪工作;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籌備和組織等。
4、財務部:財務日常核算和管理;編制和上報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和稅務處理;接受財務審計等。
5、信息部:協會網站、簡訊平台和辦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證協會區域網路和各終端的正常運行;協會信箱的郵件處理和回復;每季會刊的編輯、出版和投送;每月北京地區營業部的數據統計分析和公示;協會活動材料的編寫和收集等。
6、綜合部:協會檔案的收發、歸檔和上報等檔案管理工作;人事、用章和各項制度執行的管理工作;組織內部會議和會議材料形成;協調和滿足日常辦公需要;社團辦登記、年檢檔案的申報;協會用車管理等。

協會成員

理事長朱雲來(原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總裁)
秘書長周雷
常務副秘書長許慧
副秘書長叢小路

協會章程

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縮寫SAB。以下簡稱:協會)是北京地區證券業行業自律性管理的組織,是經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宗旨是: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各項活動;發揮證券監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與會員之間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發展;促進北京地區證券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第三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協會的業務指導組織,負責對協會的行業自律及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會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四條 協會地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行業內自律性的公約、規章和制度,協助北京證監局加強行業管理,完成北京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發揮協調、溝通、服務等自律組織的作用。
二、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為協會工作或證券行業規範發展作出貢獻的會員,依照本章程予以獎勵;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本章程規定給予處分。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會員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和規範運作水平;組織會員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物,開展證券市場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傳播工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共同利益,集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六、負責行業內外的聯絡工作,加強與各地方證券業協會之間的聯繫,並代表北京證券行業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北京證監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
(一)團體會員包括:
1、依法批准設立的、在北京地區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
2、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及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以及其他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團體。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遵守協會公約及各項規則並承諾按規定足額繳納年會費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協會設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為參與證券市場建設的社會組織。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 會員的加入與退出
協會遵循加入與退出自願的原則。
具備條件的團體加入協會和退出協會,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按協會制定的制度辦理相關的手續。
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每一協會會員均享有獨立的會員資格,在協會內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會員如被取消經營資格,其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代表產生
會員單位設一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出任,代表會員在協會參加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書面委託的形式委託代理人
代為出席,委託書應有會員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更換有關備案。
會員代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代表人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五、有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會員單位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協會的章程和各項公約倡議、規章制度。
二、遵守並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與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六、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指導。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會費收繳標準;
六、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和通過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半數以上會員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可邀請其他行業協會、業內非會員團體或個人列席。
第二節 理事會、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北京證監局委派。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理事聯合提議,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成員、秘書處負責人應列席理事會會議。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審議通過協會的重大事項和對會員重大的獎懲決定;
六、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提名下屆理事候選人;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人選須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由理事會選舉表決通過後,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行部分職責。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開展協會各項專項工作。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理事長因故無法繼續出任理事長一職時,由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員中推薦新的理事長人選,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必須熱衷於協會自律工作,遵紀守法,有良好的個人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二、必須本科以上學歷並符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及相關規定;
三、理事長由在京註冊的、具有一定規模及影響的證券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是理事會閉會期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會成員通報。
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常務理事會。
第五節 秘書處、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應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負責專項工作。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人選須經理事長提名,並由北京證監局同意,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秘書長代其行使職責。秘書長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秘書長一職,則經理事長提名新的秘書長人選,並徵得北京證監局同意,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根據協會各項工作的需要, 秘書處內設各職能部門。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一、具體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三、具體落實本章程第二章賦予協會的各項職責;
四、檢查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制度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五、應由秘書處辦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的全面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處辦公會;
二、負責處理和簽署協會相關的一般性會務、業務、財務等檔案;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四、組織完成北京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北京市政府及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經理事長同意,並報北京證監局備案後,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協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節 監事會、監事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超過九名。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協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人選須經北京證監局同意,監事長、副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等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五、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六、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提名下屆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組織監事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做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責。若監事長因故無法繼續出任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長單位推薦,經北京證監局同意,由監事會表決通過新的監事長任職。
第七節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機構組成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為協會工作或證券行業規範發展作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具體情況予以下述單項或多項獎勵與表彰:
一、口頭表揚;
二、書面表揚;
三、通報表揚;
四、公開表彰;
五、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與表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對會員的獎勵,作為會員參加協會評比和活動的優先參考依據。
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違信和違反協會章程、公約、自律規則、規章制度的會員,協會將視具體情況予以下述單項或多項批評與處分:
一、談話、提醒、質詢;
二、口頭批評;
三、書面批評;
四、通報批評;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協會認為適當的或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要求給予的其他形式的批評、處分與處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資產為協會集體財產。
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機構組織、會員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協會的經費管理遵循獨立、自收自支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二、利息;
三、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事項獲取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開支:
一、常設辦公機構的辦公經費;
二、組織各項活動、會議、培訓的費用;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以及網站的維護費用;
四、支付符合國家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以及協會服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五、對本行業及協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團體、個人的獎勵;
六、其他正當支出。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二條 協會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應按規定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北京證監局、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審計和監督。
在協會運行中發生的或遺留的重大財務問題,經秘書處工作會研究後,報常務理事會審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會員大會和北京證監局。
協會組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接受北京證監局或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的,應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協會進行有關變更或終止。
第四十五條 變更程式
一、協會章程、名稱等重大事項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或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
三、變更項目經協會相關機構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終止程式
一、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協會章程經2010年4月26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自律公約

北京證券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北京是祖國的首都,作為首善之區,全體會員要以“維護首都穩定,自律規範經營”為基本經營準則,做好首都視窗行業的各項經營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會員承諾並嚴格遵守:
(一) 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 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發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等;
(三)本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範等。
第四條 會員應當做到:
(一) 開展業務和日常經營方面:
1. 不斷完善、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令行禁止;
2.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3. 佣金標準及各項服務收費報備、公示,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 加強對從業人員和行銷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促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保護其合法權益;
5. 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同業利益;
6. 加強對證券市場研究,重點推動經紀業務的服務與制度創新工作;
7. 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二)在創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視窗服務工作方面:
1. 深入學習和落實“嚴格、規範、謹慎、誠信、創新”金融行業的十字行風;
2. 按照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公民道德綱要和首都市民講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約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員工;
3. 積極參與和切實貫徹創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項服務活動。
落實首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一個中心、五個並重、一項否決”的要求,即: 一個中心: 以民眾滿意為中心;五個並重: 規範化服務標準、計畫和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並重。職業道德教育與崗位培訓並重。樹立行業新風與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重。問卷調查與社會輿論反映並重。 行業自查與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並重。一項否決: 發生重大問題和事故一票否決。
第五條 會員須禁止的行為:
(一) 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及《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證券、基金、證券投資諮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列舉的禁止行為;
(二)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協會制定的行規;
(三)從事超越經營範圍或非法的證券中介業務;
(四)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共同利益,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其他行為;
(五)採用低於成本佣金或其它價格戰的方式,以及與其它金融機構串通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的市場競爭;
(六)採取貶損同行或指派員工及行銷人員到其他營業部門前或所轄場區開發客戶;
(七)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對違法、違規、違約的行為,所涉會員須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並接受處置。
第七條 會員有義務配合和接受協會對違反本公約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及對此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違約會員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據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式以及處分形式,做出相關的處分決定。
第八條 協會可根據會員違反本公約行為和接受處置的情況,決定是否報請監管機關追加處分。
第九條 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複議申請。
第十條 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複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以保證本公約之嚴格遵守者;
(二) 進行證券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三) 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四) 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建議、意見並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五) 舉報證券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六)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範遵守本公約、在證券市場的經營與客服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第十二條 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將依據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的形式執行。
第十三條 會員受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協會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四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本協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會員管理辦法

北京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證券監管機關批准在北京轄區依法設立和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證券機構,依據《證券法》應當申請加入北京市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他證券相關業務機構和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業務機構亦可申請入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 協會會員包括:
1、依法批准設立的、在北京地區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
2、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及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以及其他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團體。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遵守協會公約及各項規則並承諾按規定足額繳納年會費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每一協會會員均享有獨立的會員資格,在協會內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2、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3、會員如被取消經營資格,其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五條 證券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應按協會要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供下列檔案:
1、入會申請表;
2、會員登記表;
3、證券監管機關頒發的《證券經營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協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證券機構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經初審合格後,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申請機構即成為協會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嚴格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等自律規則,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應積極履行會員義務,按期足額交納會費,參加協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會員的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其它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通報協會秘書處。
第九條 若一家法人證券機構自身和所屬多個分支機構同是協會會員,其同屬會員在協會內所任職務可以調換。但要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方可變更,不得私自變更。
第十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以書面方式向協會提出,並詳細說明理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報監管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等自律規則,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協會按照自律規則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及時報送北京證監局。
第十二條 協會接到對會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由協會秘書處核實處理,情節嚴重的轉送北京證監局處理。
第十三條 對模範遵守國家和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各項規定,嚴格自律,在業內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將依據《章程》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會員如對協會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收到處分決定後的十五日內,向協會提出複議申請,超過十五日未提出複議申請,處分決定生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會費收繳管理

北京證券業協會會費收繳管理辦法
(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規定,協會會員必須履行會員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年會費。具體繳納辦法如下:
第一條 年會費繳納標準
全體會員單位根據各自的獨立會籍和在協會內所在類別按以下標準繳納年會費:
(一)理事長單位年會費8萬元
(二)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年會費5萬元
(三)副理事長單位年會費3萬元
(四)理事單位年會費1萬元(非會員理事免交)
(五)監事長單位年會費5萬元
(六)副監事長單位年會費3萬元
(七)監事單位年會費1萬元
(八)會員單位年會費8000元
(九)投資諮詢類會員單位6000元
第二條 特別年會費
會員為加強協會建設,自願認繳的特別年會費最高上限不超過20萬元。
第三條 年會費繳納時間
會員年會費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每年9月30日前獲批(以北京證監局批文的時間為準)在京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會員的會費應於當年繳納。10月1日以後獲批的會員於下一年度繳納。
第四條 因重組、合併、收購,其會員資格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承的會員單位,應從繼承之年按時繳納年會費。
第五條 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六條 本辦法經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北京證監局備案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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