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章程

北京林業大學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的《北京林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經教育部核准。。

《北京林業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共十章,六十九條,8428字,包括總則、學校職能、教職員工、學生、治理結構、學院、外部關係、財務資產及後勤、學校標識、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林業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5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6月26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學校職能,第三章教職員工,第四章學 生,第五章治理結構,第六章學 院,第七章外部關係,第八章財務、資產及後勤,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 則,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北京林業大學)第75號

北京林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林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北京林業大學辦學淵源可追溯至1902年的京師大學堂農業科林學目。1952年成立北京林學院。1960年被列為全國重點高校。1969年遷往雲南,先後更名為麗江林學院、雲南林學院。1978年搬遷回京,恢復北京林學院。1985年更名為北京林業大學。1996年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由國家林業局劃轉教育部管理。
學校校訓是“知山知水,樹木樹人”。學校目標是“建設國際知名、特色鮮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林業大學,英文名稱為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bfu。
學校法定註冊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學校建有實驗林場,場部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共建,以林業為特色、多科性發展的普通高等學校,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辦學自主權和辦學條件,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依據國家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學校職能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致力培養品學兼優、綜合素質高的人才。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核定範圍內自主確定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據國家政策自主確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學業標準,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自主設定學位授予標準,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八條
學校開展科學研究與學術探索,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九條
學校服務國家戰略和社會需求,推進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為社會發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撐。
第十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設具有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三章教職員工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契約管理和職務(崗位)評聘(任)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崗位續聘解聘、崗位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按照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通過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為人師表,尚德愛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尊重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體系,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按照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員工申訴,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發展、表彰、獎懲、退出機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學校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職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並按相關規定對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學 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平等利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發表學術成果;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文化體育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並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維護學校名譽和權益;
(二)尊敬師長,友愛同學;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接受學校管理;
(五)遵守學生文明行為規範;
(六)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
(七)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八)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按照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為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教育和服務,建立學生服務與支持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學校參加培訓、在職學習、成人非學歷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治理結構

第一節領導體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對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學校黨委設立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黨委常委會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常委會由全體黨委常委組成,非黨委常委的副校長、校長助理和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有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及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校長辦公會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黨政辦公室主任組成。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以參會,有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學院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學校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和重大發展規劃提出諮詢意見;
(二)審議有關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學科的發展規劃、機制建設以及學術機構的設定;
(三)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教師職務(崗位)評聘標準與辦法,評定或授權其他學術組織評定各類高層次引進人才和對外推薦各類獎項人選的學術水平;
(四)審議人才培養質量、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以及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
(五)審議學術道德規範性規章及學術爭議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與學術不端行為;
(六)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級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並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學位授予、撤銷及爭議處理,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批准及撤銷;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政策;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院或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學術類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經學校授權、按規定程式制定、頒發或修訂相關的管理規章及制度,並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調整學院。
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其相關的職能和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和附屬機構,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派出代表、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校友以及師生代表等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議事機構,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理事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節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聽取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建立監察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學校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的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定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學 院

第四十四條
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學院依據章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的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以及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務學生;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履行其職責,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黨建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教授)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接受學校相應學術組織的領導,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對學院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支持學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外部關係

第五十一條
學校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企業的聯繫,堅持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開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和服務社會,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等能力。
第五十三條
學校多渠道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和國際影響力,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增加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包括在北京林業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條
學校所管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財務、資產及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實行以國家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開展節約型綠色校園建設,開源節流,節能減排,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最佳化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學校設立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工作,統籌決策經營性資產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和保護學校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

第九章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校標和校徽。
學校校標如圖所示,採用綠色為標準色。學校校徽為印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旗採用綠色,印有校標和“北京林業大學”字樣。

第十章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管理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章程特色

《北京林業大學章程》將作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特色:
注重對學校辦學特色、理念文化的總結與概況。 章程在序言和總則以及學校標識等章節內容中,對學校的辦學歷史、發展進程、學校校訓、建設目標等都作了集中表述,保證學校歷史文化、精神理念的傳承有了明確的載體,同時也突出了學校承擔的國家責任和發展願景。
對管理體製作出全面規定,明確了學校治理結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章程對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做出明確規定,在建立黨政協同的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結合學校實際對學校黨委、校長等具體職權範圍做出規範,明確各自工作職責。
規範了內部學術組織的構成、職責和運行機制。 章程強調了學術治理體系是學校內部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根據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對校內的學術治理體系做出了具體規定,實現了學術權與行政權的適度分離和相互配合的具體制度安排。
規範了學校內設機構的類別、設定許可權和原則。 章程重點明確了學校的校內管理體制、管理規則,將“學院”作為單獨一章單獨闡述,強調了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突出了學院在學校辦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了面向學院的授權和放權,推動管理重心下移,激發辦學活力。
明確了校內民主監督運行機制。 章程將“民主管理與監督”作為“治理結構”一章中的單獨一節予以重點闡述,明確了黨內監督、行政監察、民主監督,拓寬監督渠道,暢通意見表達,保障利益相關人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推進制度規範,完善學校內部自我監督,建立權力運行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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