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晚,北京捷運劉家窯站內,一女子強行攜帶腳踏車進入捷運,後被民警攔下,民警拍照取證卻被女子掌摑,女子還自稱系律師,此事引發市民熱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律師掌摑警察
- 時間:2012年4月17日晚
- 地點:北京捷運劉家窯站
- 當事人:一女子與警察
事件簡介,律師說法,事件反響,爭議反省,女律師,警察一方,看客一方,事件評析,
事件簡介
2012年4月4月18日下午,當事民警隸屬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安全保衛總隊(簡稱“公交總隊”)負責人證實此事,事發後打人女子已認錯並道歉,目前已自行離開。
2012年4月4月18日下午,公交總隊負責人劉先生稱,4月17日晚6點多,5號線上行方向近B口的一禁止門,被該女子的腳踏車堵住,與民警僵持約20分鐘,影響站內乘客上下車。隨後,民警將車挪開、拍照取證時,被該女子掌摑。因其掏證自稱律師,並大聲叫嚷,引發市民圍觀。事發1個多小時後,該女子被民警拉至警務工作站。經教育引導,她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道歉後自行離開。但該女子是否是律師,劉先生表示暫無法證實。
律師說法
事發後,為不影響捷運運行秩序,民警提議去派出所被該女子拒絕。女子認為,捷運運行規範只是其公司內部規章,不能限制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侵犯其物品所有權。對此,京華律師事務所康凱律師認為,捷運運營規範已由捷運公司內部的規範,上升為市政對公共安全的規定,既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管理規範”屬社會管理與交通安全規範。即便從法理角度認為腳踏車可被帶進站,但相比美國,中國人口眾多,禁帶腳踏車是為提供更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
至於該女子稱有權拒絕被民警攝像的說法,康律師認為,警方拍照取證是為執行公務,並非侵權。(佘韻卿)
事件反響
該事件視頻經網友在網上公開,引起了眾多網友跟帖。多數網友認為,該女律師不應採取過激的方式來對待警察的正常社會管理活動。另有一部分網友,把該律師行為和“權力”無序聯繫在一起,並指出應該把“權力”納入社會監督和法律規制中,保障權力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也有不少網友,錯誤的認為律師群體也是“權力貴族”,應該予以鞭撻。
爭議反省
女律師
關於隨身攜帶的摺疊式兒童車所有權
該律師的的表述非常準確,即該兒童車是該女律師隨身攜帶的財物,該女律師享有完全的物權,這種物權理所當然的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物權法》、《憲法》都有相關的財產保護條款。
是否有權攜帶兒童車乘坐捷運?
嚴格意義上講,該律師攜帶摺疊式兒童車乘坐捷運並無任何不妥。試想一位公民剛剛給自己的子女買了一輛摺疊式的兒童車,乘坐捷運,並沒有什麼不妥。無論是法律上,還是捷運運行規定上,拒絕攜帶摺疊式兒童車的乘客乘坐捷運,實在沒有什麼可以說的過的理由。不要說,捷運高峰期如何擁擠云云,不讓帶東西,倒不如直接拒絕乘客乘坐捷運更直接,那樣捷運就可以空出來,擺在那裡觀賞算了。
關於律師人身自由權問題
該女律師提出自己的人身自由權不受非法限制為問題,事實該提法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任何障礙的。至於,捷運上該女子因攜帶摺疊式兒童車,受到三位警察的拒絕及盤問,該律師的回應也是合乎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的邏輯的。1.其並不涉及重大犯罪嫌疑;2.其行為不過是質疑捷運的運行規則;3.捷運運營方是否明確的將不允許攜帶摺疊式兒童車的規定告知乘客?無論是廣播或張貼乘坐須知的方式;4.警察是否涉嫌過於強力的介入一般的民事活動?5.警察是否可以隨意要求公民到派出所走一趟?一句陪我們到派出所去一趟,說起來輕鬆。但要知道現代社會,很多公民的時間不是大把大把的閒著的,一些小事情,公民不願去派出所,警方是否有權力強制拘留?這個在法律上都是值得考量的。畢竟,在現代法治社會,強調的是按規矩、按法律辦事,且是按照既有的、公示的規矩和法律辦事。
警察一方
警察一方介入捷運運行是否角色錯位?
捷運的運行應該是公司化的運行模式,警察成了公司的保姆,雖然北京是首善之區,想來不是沒有問題的。
警察讓公民走一趟是否有濫用公權之嫌疑?
警察享有社會的調查管理權,但這項權力是嚴格的法律框架下實施的。單純的公民攜帶摺疊式兒童腳踏車,就要被帶回警局調查一番,是否有涉嫌濫用公權力和侵犯或擾亂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嫌疑?設身處地的說,倘某天,某位警察看見你不爽,就要求你去派出所走一趟,你作何感想?調查結果可能只是因為該警察看見你不爽,別無他因。調查結果,你自然沒有任何違法違紀事項。但涉及你的時間和正常的生活被打亂,你改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如此說,該女律師的說法,不僅不荒唐,而且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站得住腳的。
警察是否有擴大化事態之嫌疑?
該位女律師乘坐捷運隨身攜帶一輛摺疊式兒童車,可能是剛剛買給自己子女的。試想在此種情形,誰都不願意從車上下來,再改用別的交通工具,當然就是打的或公交,說到這,公交可不可以也拒絕乘客攜帶物品呢?尤其是這種摺疊式兒童車?不要小看這個小事件,事關大眾權利,何況這不是孤立事件,以後我們每個人都會遇到這種情形。當然,此律師不知道捷運有此項規定,說實話估計很多人不知捷運有此項規定。遇到你,在此種情形會有如何的反應?竊以為,警察即便是為了執行捷運管理制度,那也應該採取一種靈活的方法,比如此種情形,在乘客不知道捷運有此項規定的,應該履行告知義務,下不為例。但是,警察並沒有採取這種最為合理的方式,而是採取近乎強制的方法要求這位女律師不準攜帶該摺疊式腳踏車,甚至最後搞出一個沒收該摺疊式兒童腳踏車的規定,讓人無法可想。
看客一方
看客是否涉嫌侵權?
一群看客起鬨、嘲諷該女律師,其間還有人不斷辱罵、拍照。該女律師回應說“有拒絕被拍照的權利”。有看客竟回應說“我們有拍你的權利”。讓人汗顏,這種顛倒權利主客體的說法,簡直讓人大跌眼鏡,無言以對。常有國人,以圍觀來形容我國社會是關注公共利益的族群,但今日看來,實在讓人難以認同這種說法。一群看客,完全是在嘲弄一位女律師,而不管她說的話是否合乎法律人情,悲夫。
老者的角色定位
一老者,充當了道德的急先鋒。說該女律師是耍無賴,甚至調侃說應該刑拘該女律師。對法律的無知,簡直到了讓人無言以對的地步。刑拘是一個嚴格、嚴厲的刑事程式,但憑女律師質疑警察的管理行為就要刑拘?那我們的國家豈不成了警察國家,搞蓋世太保式的社會管理了?平心而論,那位老者說的有點道理,但也充其量能充當個證人,跳過來對該女律師進行人身攻擊,實在有失方寸。你能確保你知悉整個事件的真相?你能確保你的言行沒有冤枉當事方?
媒體一方
此次事件的媒體報導,更讓人痛心、無語。瑕疵不論,硬傷便有二:其一,事實報導不清;其二,沒有邏輯和根據的新聞評論。一,事實報導不清。此次“律師界掌摑警察事件”,並沒有看到女律師掌摑警察的證據報導,且事件過程報導完全是雲山霧罩,根本不足以再現當時的情形。二,沒有邏輯和根據的新聞評論。一些媒體對該事件的評論是,“律師是我國的特權階級,應該加強社會監督,確保權力為社會服務”。這單單是一個孤立的社會事件,竟然推出了律師是特權階級的結論,而且提出確保“權力”服務於社會。完全是雞同鴨講的新聞評論。需要澄清的有三點,第一,在中國律師並不是什麼特權階級,律師只不過法律服務工作,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間接的推動社會法治民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格局;第二,律師沒有享有國家公權力,不僅不是什麼特權階級,簡直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每年都有不少律師因為參與法律服務而進監獄,李莊就是一典型事例;第三,中國的法治民主、公平正義離不開律師群體。從“強拆維權”到“抗訴維權”,再到“民告官”以及“法律救助”等等,在其背後無不有一群執著於中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律師。
事件評析
嚴格意義上說,此次“北京律師掌摑警察”事件,只是一個單純的孤立事件。該律師行為只是個人行為,並不能因其個人行為,轉而對整個律師群體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