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發展簡史
北京市
律師協會始建於1952年,恢復於1979年8月10日,1982年4月召開了第一次北京
律師代表大會,宣告北京市律師協會正式成立,通過了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一個《章程》。這是北京律師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從第一次北京律師代表大會到第三次北京律師代表大會,每屆為4年,律師協會的領導都由司法行政官員擔任。1995年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進行了改革,改為每屆為3年,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業律師擔任。2005年3月,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對律師行業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取消了常務理事會,會長由全體代表直接選舉產生,形成了以
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為主的三級組織構架,建立了代表常任制。截止到2008年底,協會共有團體會員1211家,個人會員18635人。
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大事記
第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1982年4月——1986年11月)
第二屆北京市律師協會(1986年11月——1990年12月)
第三屆北京市律師協會(1990年12月——1995年10月)
第四屆北京市律師協會(1995年10月——1998年11月)
第五屆北京市律師協會(1998年11月——2001年9月)
第六屆北京市律師協會(2001年9月——2005年3月)
第七屆北京市律師協會(2005年3月——2009年3月)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北京市律師協會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的執業提供服務為宗旨,以管理、教育、監督會員,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高會員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發展律師事業,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及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為目標。
主要職責
一、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對外宣傳與對外交流,擴大行業的對外影響;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監督、指導和規範會員的執業行為;
四、組織對會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會員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會員給予獎勵;
七、開展行業發展戰略研究,拓展會員執業領域,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八、依法對會員進行登記管理並提供服務;
九、指導團體會員的規範化管理;
十、建立並完善會員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十一、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關係;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建議,鼓勵、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舉報,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懲戒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並受理會員的複查申請;
十五、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六、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
十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或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律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組織刊物
《北京律師》創刊於1983年6月,是以律師和律師執業為核心的專業刊物,是北京律師的業務指導性刊物。 《北京律師》的辦刊宗旨是:"研究律師業務理論,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服務於律師工作,指導實踐,不斷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推動律師事業的發展。"
《北京律師》開闢有"律師改革"、"問題思考"、"立法建議"、"研究與探索"、"經驗交流"、"辦案實錄"、"案例分析"、"工作札記"、"律師權益"、"律師管理"、"國外法律之窗"、"公益之星"、"工作通訊"和"公告欄"等20餘個欄目。因其兼具較高的專業性和可讀性,又貼近律師的實際工作需要,日益受到廣大律師的歡迎和喜愛。
組織結構
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
律師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全部是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並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共有理事35名。理事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
北京市律師協會監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依照《社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對違反《律師協會章程》和損害律師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會議是協會的日常決策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會長會議對北京市
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處是
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若干工作部門組成。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律師協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會長會議領導下的專門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的委員由本屆理事、
律師代表及會員組成。作為律師協會的工作機構,與秘書處相互配合,貫徹落實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履行律師協會的職責,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
行業自律作用。
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為了充分發揮
行業自律職能,北京市律師協會成立了13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均由律師組成。
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創造和維護律師執業的良好環境,維護律師執業中的人身權益和執業權利,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
風紀股長會,負責對會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包括不定期發布規範執業指引,對會員違反法律和律師執業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分,以及對會員之間因執業而發生的糾紛進行調查和裁決。
會員處分複查委員會,當會員對風紀股長會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時,可向該委員會申請複查。
業務指導委員會,負責組建專業委員會,組織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及工作,指導全市律師業務的拓展及規範操作行為。
教育培訓委員會,負責對律師、
實習律師進行業務培訓,加強律師對法律規範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律師對各法律服務領域律師實務的實際運用和操作能力。
律師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廣泛聽取、調研律師通過代表提出的訴求、建議;及時把律師訴求和建議反映給
律師協會領導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將律師協會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對律師的訴求及建議的處理意見及時轉復給律師;在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研究
律師代表和律師的提案,協調律師協會和相關部門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報律師協會領導機構,轉復提案人。
規章制度委員會,負責律師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以及編纂工作,逐步建立起既符合國際慣例,切合中國國情,符合北京市律師執業及行業自律實際的,又具有適當超前性的、較為完善的律師行業自律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宣傳聯絡委員會,負責北京市律師行業整體形象以及律師協會工作的宣傳,組織實施各種宣傳方案;負責協會的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律協各專門、專業委員會與宣傳相關的工作;建立各種宣傳渠道,管理《北京律師》雜誌;組織和實施協會的公益事業活動;完善北京市律師協會網站;加強與全國各省市區同行的交流。
財務委員會,負責編制年度預算與決算,對預算的執行進行審查監督和管理,向理事會提交相關報告;制定和完善財務支出的標準和相關財務管理規章。使協會的
財務預算管理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和法制化。
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管理模式、方法、經驗、教訓進行研究、探討,借鑑國內外的先進經驗,總結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經驗,對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高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範化程度,促進首都律師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會員的登記、註冊、公告以及會員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符合律師行業特點的各種福利制度、保險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
外事委員會,負責建立和規範外事工作紀律和制度;制定整體的工作計畫、工作範圍;組織北京律師廣泛參與國際交往,加強
律師協會與國際同行的交流,展示北京律師整體形象。
女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北京市律師協會領導下團結、聯繫全市女律師的工作機構,負責維護女律師合法權益,開展適合女律師特點的活動。
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負責審議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研究工作計畫、規劃;主持北京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的調研、起草工作;協調、處理與行業發展研究有關的其他事務。
專業委員會
隨著律師業務領域的擴展,北京市律師協會從1994年起開始成立了專業委員會,主要以律師業務領域區分,現有54個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均由律師組成。具體包括刑法專業委員會、民法專業委員會、物權法專業委員會、契約法專業委員會、稅務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審計會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仲裁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奧運與體育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醫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產品質量與侵權損害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公司法律制度專業委員會、資本市場與
證券法律制度專業委員會、
國有企業改制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併購與重組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企業破產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社會保障與勞動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招投標與拍賣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環境與動物保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房地產開發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物業管理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按揭貸款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商標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專利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著作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傳媒與新聞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信息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海商海事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航空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婚姻與家庭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保險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商業銀行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信託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項目融資與租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資產證券化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擔保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票據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風險投資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不良資產處置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國際貿易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國際投資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反壟斷反傾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期貨經紀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汽車與交通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土地法專業委員會、農村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秘書處
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處為
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
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律師協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由理事會根據需要設定,現律師協會秘書處設有10個工作部門。
機構設定
綜合調研部
主要配合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以及秘書長開展工作。負責協會各類檔案、檔案、圖書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準備、記錄、紀要的整理和議定事項的督辦、催辦工作;理事履行職責的考核;律師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工作以及行規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整理、編輯研究成果和行規等。
會員權益部
主要配合會員事務福利及文體委員會、權益保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會員的登記、公告以及日常管理;組織新會員的宣誓和開業培訓;會員提案的收集、整理和回復;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組織會員的各種福利活動及有關福利項目的設立、給付;會員獎勵;會員權益維護以及執業環境改善工作的組織協調等。
業務培訓部
主要配合業務指導及繼續教育委員會及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各專業委員會的組建;督促、組織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組織相關專業委員會參與法律法規的起草、修訂;全市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律師接受培訓情況的審核;外派培訓計畫的落實;配合
司法局相關部門做好律師職稱評定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協調。
行業紀律部
主要配合風紀股長會開展工作。負責會員懲處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員間執業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行規執行情況,並負責提起行規制定、修改建議。
宣傳聯絡部
主要配合宣傳聯絡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協會簡報、動態、工作通訊、大事記的編輯、報導及協會宣傳材料的製作;新聞發布工作的組織以及與各有關媒體的聯繫;《北京律師》的編輯、出版;國內同業之間以及本地區跨行業的交流工作;北京律師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
國際事務部
主要配合外事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與國際律師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向世界展示北京律師的視窗和渠道;組織各類工作團、考察團或派員出訪,與有關國家的
律師協會以及律師同行進行交流;邀請外國專家、同行舉辦各種講座、演講。
信息網路部
主要配合宣傳聯絡委員會、律師協會各個部門開展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的建設、維護和內容更新工作;協會現代化辦公系統的建設及維護工作;協會計算機硬體、軟體及相關配套設備的購買、維護及更新工作。
財務部
配合財務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起草律協財政經費預、決算報告;會費的收繳、使用及帳目管理;律師協會固定資產的清理、登記工作;配合審計部門完成年度及每屆任期的
財務審計工作等。
機關事務部
是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後勤保障部門,配合機關事務委員會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協會機關的建設和管理,制定並監督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協會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協會與機關協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協會各類會議、活動的會務組織;協會各類辦公設備、用品的購置、使用和管理;協會各類檔案(雜誌、資料、信函)的發放、發行、征訂工作等。
監事會辦公室
配合監事會開展工作。負責監事會的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監事會會議的準備、記錄、紀要的整理工作;監事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的記錄;蒐集、整理、傳遞相關的工作信息;監事會檔案、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監事會對外事務的聯絡、送達等工作。
組織會員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即為
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即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會員均應在北京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會員轉所到異地執業,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轉移會員關係手續,提交原所在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個人會員享有的權利:
1. 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3.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4.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6. 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7. 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8. 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9. 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團體會員享有的權利:
1. 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2. 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3. 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個人會員承擔的義務:
1.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4. 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
法律援助義務;
5. 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6. 按規定交納會費。
團體會員承擔的義務:
1.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2. 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3.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4. 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5.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6.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8. 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規章制度
為加強行業規範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律師行業規範體系,北京市律師協會於2002年2月專門成立“規章制度專門委員會”,並啟動規章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以期初步建立既符合國際慣例,切合中國國情,符合北京市律師執業及
行業自律實際,又具有適當超前性的、較為完善的律師行業自律管理規章制度體系,實現行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行業化。
該委員會已制定《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業管理規章制度規劃》,開始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整理、編纂和起草等工作。目前北京市律師協會在建章立制方面已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複查委員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保守執業秘密規則》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紀律處分委員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處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處理委員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廣告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執業律師宣誓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培訓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值班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關於出國費用支付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互助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國培訓助學金申請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互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國(境)考察補助金辦法(試行)》
※《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試行)》
※《北京市律師業避免利益衝突規則(試行)》
※《刑事案件辯護委託契約、民事委託代理契約、股票發行上市專項法律顧問契約及常年法律顧問契約(推薦文本)》
組織章程
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
(2008年12月20日第七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由北京市全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團法人,是律師的
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服務和管理。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BEIJINGLAWYERSASSOCIATION,縮寫:BLA。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本會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的執業提供服務為宗旨,以管理、教育、監督會員,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高會員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發展律師事業,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及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文體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務的權利;
(四)享有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料及設施的權利;
(五)享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關於立法、司法、
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參與權、
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享有獲得本會救助的權利;
(八)享有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規定的權利;
(十)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四)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
(六)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法律規定的
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繳納會費;
(九)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十)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使用本會信息資料及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關於立法、司法、
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享有就律師事務所管理獲得本會指導和幫助的權利,享有請求本會調處其內部爭議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會工作的
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享有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並按規定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手續;
(四)組織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和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並報本會備案;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八)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及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組織本所人員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執業水平,降低執業風險;
(十一)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可以對為北京市律師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對外宣傳與對外交流,擴大行業的對外影響;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監督、指導和規範會員的執業行為;
(四)組織對會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會員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會員給予獎勵;
(七)開展行業發展戰略研究,拓展會員執業領域,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八)依法對會員進行登記管理並提供服務;
(十一)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關係;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建議,鼓勵、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舉報,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
調查取證,作出行業懲戒或向
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並受理會員的複查申請;
(十五)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六)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北京市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會章程;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重要的行業規範;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年度工作計畫、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
(八)審議重大的資產管理及處置方案;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及行業紀律懲戒,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律師代表的名額、比例以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從每屆
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為止。律師代表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在任職期間應定期聽取所在選區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履行對本會重大決策進行調研論證、督促決策落實、對理事、副會長、會長、
監事、監事長進行監督、按時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等職責,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饋工作機制、代表培訓及履職監督管理制度。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利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
律師代表大會或不履行表決職責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由理事會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
律師代表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理事會決定。
下列事由發生時,應自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二)理事會決定;
(三)監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但律師代表大會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在其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當在北京市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專門負責
換屆選舉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應當在
律師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舉行換屆會議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本屆會長主持,在預備會議上產生主席團。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審議提交大會表決事項,確定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監事長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經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審查、確定,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理事組成。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
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律師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理事會為止。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三)制定並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年度工作計畫、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機構設定、人員組成及具體工作事項,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經會長會議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秘書長;
(七)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八)推選及建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北京地區的代表;
(九)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增補或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
(十)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閉會期間,經會長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北京市執業五年以上,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任期與律師代表每屆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留任的理事應不超過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理事會、監事會應當提請
律師代表大會罷免該理事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二條 理事人數出現缺額時,理事會可提請律師代表大會補選理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章 會長及會長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
律師代表在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換屆會議上從當選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在同一職位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會長的職責:
(二)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三)代表會長會議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
(四)簽署本會檔案;
(五)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 會長會議是本會的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的監督。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九條 會長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事項;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四)對
律師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在執行過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釋;
(五)建議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增補或罷免理事、監事;
(六)召開理事會會議,研究提交理事會的議題,審核提交理事會表決的事項;
(七)向理事會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八)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九)提請理事會審議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十)根據需要,聘請關心律師工作、對律師事業做出較大貢獻、有較高聲望及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十一)其他應當由會長會議決定或提請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監事組成。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及會長會議工作實施監督,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執行本章程及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預算執行及重大事項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理事、副會長、會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增補或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
(六)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可通過下列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會長會議和理事會會議;
(二)作出決議,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異議或提案;
(三)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重大事項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四)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北京市執業八年以上,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律師代表每屆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留任的監事應不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超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委派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八條 監事一年內累計兩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理事會、監事會應當提請律師代表大會罷免該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九條 監事人數出現缺額時,監事會可提請律師代表大會補選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會工作規則由監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十二條 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對律師行業管理進行調查研究,並向理事會、會長會議提出工作建議;
(三)承擔本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本會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經會長會議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會議聘任或解聘。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及其他事務並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將實施結果報告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擬訂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
(五)列席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
(六)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機構的聯絡工作;
(七)完成理事會、監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
專門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的決策諮詢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調研與行業規範起草、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會員業務培訓、業務研究與經驗交流、國際交流、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青年律師的培養及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財務預決算報告起草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全體委員組成。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會議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七條 本會負責業務研究與交流的專門工作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全體委員組成。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會議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八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併辦法及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五十九條 對律師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會員,本會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受到行業懲戒:
(一)違反有關律師執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有關律師執業規範、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其他嚴重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及行業聲譽,應當受到懲戒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除作出懲戒決定以外,本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作出責令會員限期糾正違規行為或履行特定義務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業懲戒的種類包括: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十二條 對會員的獎勵及懲戒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經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國家撥款;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當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律師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會費按年度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登記註冊前。
第六十六條 會費套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開展行業宣傳工作;
(五)專門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會員獎懲工作;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九)經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七條 本會負責財務工作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制會費預算方案,預算執行情況接受獨立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單獨設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由理事會根據審計報告作出會費收支決算報告,經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向會員發布,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會標識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本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北京市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本會專用會徽,藍色、淡黃色為會徽主要色調。
第七十條 本會會旗為白色旗幟,左上方為藍色本會會徽,中間為“北京律師”藍色字樣。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本章程:
(二)
律師代表大會根據律師行業發展實際認為需要修改本章程時。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本會各機構的工作規則,授權理事會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制定。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前已試行的本會各機構的工作規則、細則與本章程不相牴觸的繼續有效,有牴觸的應在本章程生效後90日內修訂完畢,並報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的“至少”、“不少於”、“不超過”、“以上”均包含本數在內,“超過”不包含本數在內。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