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度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

《2015年度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是北京市發布的一項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2015年度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引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條件,第三章 工作程式,第四章 管 理,第五章 附 則,

引言

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2015年度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產業函〔2015〕150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組織並出函推薦本地區裝備製造、消費品、電子信息等行業領域企業申報(申報要求詳見附屬檔案)。並於5月29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紙質及光碟)至報送至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標準處。
特此通知。
聯 系 人:林澤
地址:朝陽區惠新東街6號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510室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全國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並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業可自行組織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將逐步過渡到從已認定為省(區、市)級的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確定。
第五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當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智慧財產權套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於工業設計的投入處於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從業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8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著作權)20項以上。
(八)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8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5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利潤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五)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企業通過所在地政府管理機構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3),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檔案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業可按上述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並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並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覆核。接受覆核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4)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填寫評價意見,在覆核當年的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業可按上述要求將覆核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覆核,以通告形式發布覆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國家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並暫停所在省級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申報工作;通過中央管理的企業申報的,暫停該中央企業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調整和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並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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