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12年12月21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川經信技創〔2012〕628號印發《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基本條件、工作程式、管理、附則5章2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條件,第三章 工作程式,第四章 管 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經信技創〔2012〕628號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
為推動我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關於加快我省工業設計發展的指導意見》(川經信〔2010〕387號)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決定開展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現將《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照要求和程式,組織好本市(州)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工作。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2年12月21日
附屬檔案: 1.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3.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4.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5.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工業設計企業)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和《關於加快我省工業設計發展的指導意見》(川經信〔2010〕387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顯著,發展水平居全省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並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省本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智慧財產權套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長效的工業設計投入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或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員隊伍規模和結構合理,經驗豐富,擁有較強的設計研究和創新設計能力,處於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著作權)20項以上。
(八)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省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省內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五)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企業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3),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檔案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並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正式行文公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相關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並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覆核。接受覆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4)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後填寫評價意見,在當年的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覆核後發布覆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認定,並暫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通過四川省工業設計發展資金扶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能力提升並對其申報的其它設計項目優先扶持。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並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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