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布,屬於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發文編號:魯政辦發〔2010〕14號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加快工業設計發展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0〕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顯著、設計水平領先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機構)或工業設計基地。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重視工業設計工作,保證工業設計資源配置,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工業設計活動專項經費投入每年不低於300萬元(含工業設計外包經費)。
(三)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培訓專業人員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從事工業設計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業設計師以上職業資格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70%。設計產品已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著作權)5項以上,至少3項工業設計創新成果實現轉化,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機構)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信譽較好。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人員,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業設計師以上職業資格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80%。
(四)工業設計服務業績突出,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萬元。
(五)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基地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批准或認定,成立一年以上,營業面積不少於20000㎡工業設計基地。
(二)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運營高效、管理規範,有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為區域經濟和區域內相關生產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
(三)集聚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10家以上,基地內專職從事工業設計人員100人以上。
(四)每年獲得授權專利30項以上,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五)工業設計基地內所有企業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機構)、工業設計基地通過所在市經信部門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工業設計機構提供獨立機構證明)複印件。
(三)近兩年工業設計專項審計報告。
(四)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著作權及其他著作權等複印件。
(五)獲市級以上政府工業設計成果獎證書複印件。
(六)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市級以上立項)複印件。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檔案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紙質及光碟)集中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屬企業(機構)和央企駐魯機構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並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入口網站等媒體公示。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批准認定,授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本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並協助做好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指導和管理工作。
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可自行組織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覆核。接受覆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有關材料,並通過所在市經信部門的初步覆核。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可按上述要求將覆核材料直接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進行覆核後,並正式行文公布覆核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因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變更。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直接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以通告形式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公布。
第二十條 對通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並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享受國家、省有關創新平台建設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並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2010年3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布的《山東省工業設計創新專項、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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