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北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在1986.10.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根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本市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京政發〔1997〕43號檔案中廢止規章目錄第105條,該檔案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1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為使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現對我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暫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1、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
2、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
3、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二、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獲得中央軍委授予的或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可在規定享受的休假天數上增加五天。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享受了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四、安排療養或休養的人員,其療養或休養的時間應計算在當年的休假時間內。
五、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六、從不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到黨政機關並符合休假條件的人員,上半年調入的可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調入的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
七、脫產一年以上參加各類學校學習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再享受機關的休假待遇。畢業後回機關工作的,從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13九、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區長、縣長、局長休假,應報主管副市長批准;副區長、副縣長、副局長休假,由區長、縣長、局長批准;正副處長、正副科長和一般工作人員休假,由上一級行政領導批准。
十一、各機關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具體休假時間。休假時間原則上一次使用,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經領導批准可以補休。休假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十二、事業單位(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除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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