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為民要求規範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加強人民法院立案調解工作的規範化管理,發揮立案調解工作機製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簡便靈活的優勢,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為民要求規範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京高法發[2013]355號
  • 發布日期:2013-10-09 
意見內容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工作要求,便利當事人訴訟,提高立案訴訟服務水平,規範立案審判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辦理立案手續時應出示起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以供核對。
二、人民法院收到起訴人提交的訴訟材料,應當開具 “訴訟材料接收清單”, 接收法官應在清單上籤字,並註明提交材料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內容,便於法院及起訴人查詢。
三、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網際網路站建設工作。各院應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在各院開設的網際網路站上和立案大廳公布本院和各派出法庭轄區及管轄案件類型、立案視窗接待時間、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等立案指引信息,並做到網站與立案大廳內公示信息同步。北京法院網應對各院以上信息匯總公布,以便當事人查詢。
四、為便利當事人訴訟,起訴人到人民法院本院辦理立案手續的,在徵求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立案庭進行立案審查或指引當事人到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本院立案庭進行審查的應告知起訴人該案是否由本院或應由派出法庭審理。起訴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的,如果所訴案件應由該院本院或另一個派出法庭管轄,則應告知起訴人到本院或正確的派出法庭辦理立案手續。
五、立案視窗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經審查訴訟材料欠缺、訴狀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定需要補充、修改的,立案法官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並向當事人發放補充、補正訴訟材料告知書。
六、辦理訴訟費交費手續應以“在同一立案點開票、換票和交票”為原則,減少起訴人的奔波。
七、立案時起訴人應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若有以上證據且確屬必要的,但無法調取的,可申請法院調取。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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