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9月24日 京高法發〔2013〕31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3-09-2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9月24日 京高法發〔2013〕3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級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在規範司法行為、統一執法尺度、推進司法公開方面的積極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判執行工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高級法院各部門為貫徹落實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工作部署,履行審判業務指導職責而制定,以高級法院名義或以各部門名義公布,對審判、執行工作中某一類案件、某一類事項做出的指導性意見。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包括“通知”“意見”“辦法”“解答”“指南”“實施細則”“會議紀要”等種類。
高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就審判、執行工作相關請示做出的答覆,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做出答覆的部門將答覆內容及時轉化為前款規定種類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高級法院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各級法院應當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參照執行。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按照“一件一檔”的原則建立檔案檔案,全面記錄檔案制定過程。
檔案檔案應在檔案發布後及時歸檔。
第六條 高級法院研究室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備案職能。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根據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
第八條 高級法院各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本部門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起草計畫,列明起草目的、檔案標題、擬規範內容及擬發布時間。
起草計畫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後報研究室備案。
第九條 研究室擬定高級法院年度規範性檔案起草計畫,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研究室按照計畫督促各部門做好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條 對於審判工作急需、未列入年度起草計畫的規範性檔案,應經主管院領導審核同意後報送高級法院院長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法院實際,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並適宜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其所規範的內容,由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確定一個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和統籌起草工作。
綜合審判業務規範性檔案,由研究室牽頭組織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成立起草小組,並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起草工作。
規範性檔案起草應當由起草小組集體研究討論,必要時可組織本部門會議或全市本業務領域會議集體研究討論。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充分了解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求,確保規範性檔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最高法院有關部門、下級法院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影響範圍較大、與民眾權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還應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各界民眾的意見。
徵求意見可採取書面徵詢、網上徵詢、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四章 審批、發布與實施
第十六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對本市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
(三)對當事人訴訟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涉及審判方式改革的;
(五)主管院領導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第十七條 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審閱後,由研究室審核,並由起草部門主管院領導報請高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討論通過的,以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名義發布。
不需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院領導審核簽發後,由起草部門發布。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發布部門負責,解釋與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及時報研究室備案,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清 理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應當適時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規範性檔案清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規範性檔案做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經過職能調整的,各涉及職能調整的部門應對相關規範性檔案做好交接工作,並由調整後承擔相應職能的部門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要條款或主要內容經過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應按本辦法重新審核發布。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廢止,由相關部門提出並經主管院領導審核後及時公布廢止決定。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檔案,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廢止。
規範性檔案的廢止決定,應及時報研究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研究室每年對規範性檔案起草、修改、廢止情況進行整理匯總,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會簽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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