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犬衛生防疫管理辦法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l995年3月31日市衛生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養犬衛生防疫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衛生局
  • 頒布時間:1995.03.31
  • 實施時間:1995.05.01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l995年3月31日市衛生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預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據〈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預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管理的原則,加強預防狂犬病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北犬傷害者的診治,由衛生部門負責。
第四條 犬傷害他人的(包括咬傷、抓傷、舔傷,下同),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被無主犬、自養犬或者養犬者不明的犬傷害的、被傷害者本人應當立即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被傷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立即護送被傷害者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程和處理原則,對診治的被犬傷害者進行傷口處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根據傷情使用抗狂犬病血清,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疫情報告。
第六條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衛生防疫機構統一供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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