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二十九、《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01
  • 實施時間:2004.07.01
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現決定廢止下列29項規章:
一、《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88號檔案公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三、《北京市複印業管理規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95號檔案發布,根據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三次修改)
四、《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修改)
五、《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55號檔案發布)
六、《北京市貨物託運業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54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七、《北京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32號檔案發布)
八、《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21號檔案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九、《北京市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北京市小件物品暫存業管理規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二、《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號令發布)
十三、《北京市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管理規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四、《北京市珍貴文物複製管理辦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五、《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
十六、《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七、《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十九、《北京市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二十、《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二十一、《北京市養犬審批、登記、年度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二十二、《北京市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布)
二十三、《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五、《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經商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六、《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勞動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七、《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八、《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
二十九、《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