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工傷人員到定點單位配置輔助器具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工傷人員到定點單位配置輔助器具的通知》是北京市2002年7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文號】京勞社工發[2002]91號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關於工傷人員到定點單位配置輔助器具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2]91號)

通知全文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局已確定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學研究所,德林義肢矯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假肢矯形技術中心等三家單位為配置輔助器具的定點單位,並於6月10日通過北京勞動保障網向社會公告。從2002年7月1日起,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單位的工傷人員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定點單位去配置,審批辦法仍按照《北京市企業因工傷殘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管理暫行辦法》(京勞社工發[2000]210號)的規定辦理。
工傷人員配置假肢、矯形鞋、義眼、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的結算,由工傷人員所在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單位結算。具體方法是:三家單位每季度末將為工傷人員裝配輔助器具的費用單據報市社保中心審核,市社保中心審核去除不合理的費用後,把可以支付的費用單據分轉至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把輔助器具費劃轉到各定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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