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工傷人員到定點單位配置輔助器具的通知》是北京市2002年7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京勞社工發[2002]91號)
通知全文
工傷人員配置假肢、矯形鞋、義眼、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的結算,由工傷人員所在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單位結算。具體方法是:三家單位每季度末將為工傷人員裝配輔助器具的費用單據報市社保中心審核,市社保中心審核去除不合理的費用後,把可以支付的費用單據分轉至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把輔助器具費劃轉到各定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