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加強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加強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管理的通知》是2002年11月0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加強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文號:京勞社就發[2002]66號
  • 發布日期:2002-11-08
  • 生效日期:2002-11-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勞社就發[2002]66號
【發布日期】2002-11-08
【生效日期】2002-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管理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2]66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指定醫療機構:
為了加強城鎮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的管理,有效控制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不合理增長,確保失業人員享受應有的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號令, 以下簡稱《規定》)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就發[1999]129號,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醫療補助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支付範圍和標準執行。醫療補助金具體支付下列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符合本市規定的生育費用和計畫生育費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費不予支付:
(一)《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二)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醫療費用;
(三)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支付範圍和標準的費用。
(四)母嬰同室、溫馨病房等超標準的床位費、護理費用不予補助,嬰兒的醫療費用及其它費用不予補助。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一次性醫療補助,是指由於住院治療或者連續30日內在同一個醫院門診、急診治療,累計醫療費支出超過本人應享受的醫療補助金總額2000元以上,其超過2000元以上的部分,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難確實難以支付的醫療費。一次性醫療補助按照醫療費的80%予以補助,但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三、本市實行統一的失業人員專用處方,專用處方是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處方上加蓋"失業"章。
四、失業人員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失業人員患病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結合實際,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2-4家醫院作為本區、縣失業人員就醫的指定醫療機構,向失業人員公布。
(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時,應在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內,選擇1-2家指定醫療機構就醫。遠郊區縣偏遠地區的失業人員不便在本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就醫的,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選擇1-2家指定醫療機構就醫,但應經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家居外埠的失業人員就醫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在居住地選擇1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失業人員住院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的,必須憑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轉院證明和《失業保險金領取證》,由本人或親屬(持失業人員身份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轉院手續,經批准後方可轉院就醫。
(四)失業人員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選定的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回指定醫療機構。
(五)失業人員到選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時要主動出示《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不得轉借。
五、指定醫療機構在為失業人員診治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指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失業人員服務。
(二)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辦公室應當設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失業人員醫療管理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的各項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提供失業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三)指定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失業人員收院治療、不得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等。
(四)指定醫療機構因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根據病情需要按有關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五)指定醫療機構向失業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以及特需服務等,應事先徵得失業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所需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支付。
(六)失業人員在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指定醫療機構要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七)指定醫療機構門診開藥量一般不超過3天,出院或慢性病帶藥量不超過一周,行動不便的患者帶藥量不超過兩周。
(八)指定醫療機構在為失業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時,應提供《出院證明》及《住院費用結算單》。
(九)指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禁止開人情方、大處方、調換藥品、搭車開藥、濫開目錄外藥品。
六、失業人員醫療費用報銷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失業人員患病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後按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區(縣)、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得為失業人員預支或墊付醫療費。
(二)失業人員當月就醫,在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申報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終止月內所發生的醫療費可在次月10日前申報。因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次月底。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失業人員醫療費相關材料時,須填寫《北京市失業人員醫療費用審核表》,於每月的5日至10日內交到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送來的失業人員醫療費用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及時轉往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遇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審查的,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四)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按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金額,根據失業人員應享受的醫療補助比例,於失業人員申領醫療補助費(失業保險金)的次月發給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
七、失業人員須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申領醫療補助金:
(一)失業人員申領門診醫療補助費時需持指定醫療機構的處方底方、醫療費收據,凡屬急診,還應出具醫院的急診診斷證明,加蓋急診章的處方、收費收據等;
(二)失業人員申領住院醫療補助費時需持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及《住院費用結算單》;
(三)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除出具本條第(一)、(二)項的材料外,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由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失業人員持《生育子女證明》(生育指標)、圍產期保健卡、處方底方、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及《住院費用結算單》;
(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行計畫生育的失業人員持直接用於計畫生育的處方底方、醫療費收據。
八、區(縣)、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及工作人員須嚴格執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規定,加強對失業人員的醫療票據、處方的審核,不得越權審批、預支或超過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補助金,對弄虛作假、塗改的堅決不予報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醫療補助金;
(二)不按規定擅自提高醫療補助金標準的;
(三)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支付醫療補助金的;
(四)違反本市有關規定,造成醫療補助金損失的。
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北京市失業人員醫療費用審核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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