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加強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加強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北京市2003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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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政辦發[2003]17號
【發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03-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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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加強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本市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來,社會各界十分關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連日來,一些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國政府、組織紛紛捐款捐物,表示對北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為了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證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13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職責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聯合工作小組統一指導和協調。市、區縣兩級民政部門負責接受社會捐贈款物,衛生、藥品監督、商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捐贈物品的檢驗、倉儲、發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市和區縣紅十字會、慈善協會根據有關規定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一律不得接受社會捐贈,已接受的捐贈款物應儘快移交民政部門,已安排使用的,應將情況告知民政部門。捐贈活動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攤派,不舉行集會性捐贈活動和捐贈儀式。
二、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市、區縣兩級民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規,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務必做到手續完備、專帳管理、專人負責、帳款相符、帳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筆捐贈款物,都要當麵點清,並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憑據和感謝信。捐贈款物必須登記造冊,堅持專款專物專用、集中使用的原則,切實保證捐贈款物全部用於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贈的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驗並存入專用庫房,民政部門根據實際入庫情況,為捐贈單位辦理接收手續;衛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衛生部門負責確認和檢驗,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入庫,並為捐贈單位辦理接收手續。市商委負責調劑倉儲設施,用於儲存捐贈物資。
定向捐贈的資金和物資,必須按照捐贈者意願,由民政部門直接移交給受贈者。非定向捐贈資金,民政部門在收到後3日內,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捐贈資金用於購置治療和防護設備、一線醫護人員及其他防治工作有關人員的補助、困難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貧困人群非典型肺炎衛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事項。非定向捐贈的物資只能用於醫療衛生機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區縣民政部門接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捐贈款物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用於本區縣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
市民政部門接受的捐贈資金,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安排;藥品、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及其他防治專用物資的分配,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聯合工作小組物資保障組同意後調撥;其他物品的使用,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並安排。區縣民政部門接受的捐贈款物,參照以上原則安排使用。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款物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將捐贈款物接收使用情況及時報同級民政部門。
三、健全信息統計和監督檢查制度
區縣民政局應及時將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情況報市民政局。全市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情況由市民政局統一匯總,並及時報民政部、市政府和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聯合工作小組。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協會都要及時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動。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捐贈工作跟蹤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公安、法務部門要堅決打擊借募捐名義從事詐欺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新聞媒介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捐贈工作中的違規、違法現象予以揭露。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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