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衛生局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4.12.30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場所(以下簡稱有害作業場所)監測工作的單位,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害作業場所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事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的場所。
第三條 市衛生局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和區、縣衛生局的衛生防疫站(以下統稱監測機構)負責對本轄區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
第四條 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有害作業單位)必須接受監測機構對其有害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和抽查。
建立了檢測機構的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的自身檢測,並接受監測機構的技術報導。
第五條 有害作業單位主管部門的職業病防治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經市衛生局批准後,可以承擔本部門有害作業場所的監測工作,並接受市衛生局的管理和技術指導:
(一)具有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監測設備。
被批准承擔監測任務的職業病防治機構必須每兩年向批准機關申報覆核一次,覆核不合格或者到期不申請覆核的,取消其監測資格。
第六條 監測機構必須按照監測規範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經監測,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在其改進後進行復檢。
第七條 監測機構應當在監測後一個月內,將監測結果和改進意見通知被監測單位,並做好統計報告工作。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行政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衛生局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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