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根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和各區意見。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好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17年8月6日。
2017年7月7日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為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釋義】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區域網路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轄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區域網路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註冊在本轄區內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辦負責註冊在本轄區區域網路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各區金融辦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定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可委託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北京銀監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市通信管理局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市工商局及各區工商分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 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認真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並在網際網路平台和相關檔案、協定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章 工商註冊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工商註冊登記】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將經營範圍明確為“在隸屬企業備案及授權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工商變更登記】 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後,到工商登記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備案登記
第七條【設立條件】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
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等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
(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能夠保障業務連續性,保障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夠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安排,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賬戶隔離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備案申請】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
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並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備案材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按要求填報真實信息,並提交以下檔案材料: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住所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契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和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報告等;
(八)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其主營業務;
(十一)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
2.風險管理制度,
3.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條【合規經營承諾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三)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確保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報送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資料;
(四)公司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補充材料】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遵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設立條件,並提交第九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和整改情況說明等。
第十二條【公示和審核】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全部材料後,由所在區金融辦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報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並對涉嫌違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情況進行核實。公示期滿後,對於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發給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應採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監測預警、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和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辦理時限及要求】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辦予以受理。區金融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
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辦或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未準予備案的,市金融工作局應出具本市不予備案登記書面告知材料並說明理由,由所在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金融辦和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做出相關決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辦理時限內。
第十四條【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登記證明檔案,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機構應當自收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條【資金存管】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檔案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並將資金存管協定的複印件在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所在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諾按監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所在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
第十六條【數據接入】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和簽訂銀行存管協定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各區可根據機構監管需要,開發建設管理系統,並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
第五章 備案公示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 市金融工作局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並將業務數據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後,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於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市金融工作局進行網上公示後,方可對備案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公示內容】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各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應加強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根據風險情況對備案機構定期開展全面業務檢查,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銀監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工商局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評估分類】市金融工作局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準,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條【一般風險信息報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所在區金融辦報送風險排查報告。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過所在區金融辦向市金融工作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貸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
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契約、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區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所在區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
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管理】 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總公司備案登記檔案送達所在區金融辦。
各區金融辦在日常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現京外公司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未向本市報備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通報,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並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五條【自律管理】 支持
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包括開展自律檢查,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組織行業培訓和特殊崗位培訓,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建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予以公示;對
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調解糾紛等。
第七章 備案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六條【備案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經營地、分支機構基本情況、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變更,經區金融辦初審後報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情況核實並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備案註銷】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書面報備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並完成風險處置後,報市金融工作局辦理備案註銷。
報備的資料包括: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的,備案自動註銷。鼓勵機構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化解風險,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應及時公示備案註銷信息,並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通報,由市通信管理局註銷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機構責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對備案登記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拒絕監管、不按規定報送數據、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行為的,北京銀監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可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評估類別、進行信用懲戒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取締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嫌非法集資的,納入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處理。
第二十九條【銀行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承諾或有關規定報送材料或告知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銀監局有權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換存管銀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機構檔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區金融辦等進行共享,加強日常協同監管。
第三十一條【時限解釋】本辦法對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按工作日計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接受社會公示監督及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