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北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管理辦法》由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於2020年9月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下發公告,制度全文,

下發公告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中介服務平台)運行、服務和管理,推動形成透明開放、競爭有序、誠實守信、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培育壯大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北京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20〕1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等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供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諮詢、試驗等。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技術、設備等提供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平台,是指本市為中介服務提供項目展示、信息查詢、網上交易和信用管理等功能的綜合性網上平台,為項目單位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項目以及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創新監管方式提供服務。
  第三條 項目單位通過中介服務平台購買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務採購,以及根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採用政府採購、招投標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使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以下簡稱財政性資金項目),項目單位應在中介服務平台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購買的中介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非財政性資金項目),項目單位按照自願原則通過中介服務平台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非財政性資金項目單位通過中介服務平台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中介服務平台按照“全面開放、寬進嚴出,統一管理、自主交易,公開透明、規範服務”的原則,面向全國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零限制”開放入駐,推行中介服務網上公開公示,推動與審批監管、信用管理等信息聯通共享,為項目單位獲取信息、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管提供便利。
  中介服務平台設立區級專區,各區依託中介服務平台開展中介服務交易。
  第六條 項目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平台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在中介服務平台發布項目信息、交易結果、信用信息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保密的規定以及契約有關保密內容的約定,不得侵害相關利害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政務服務局是中介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和服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平台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中介服務平台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中介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平台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建立發布中介服務事項庫和中介服務機構庫,協調推進與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及數據共享;
  (三)組織實施中介服務平台有關服務評價工作,協調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投訴,為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支撐;
  (四)對中介服務平台有關工作實施監督考核。
  第八條 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自身職責,充分利用中介服務平台對本行業中介服務行為實施監管。
  第九條 信用信息管理部門依託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為中介服務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和共享服務,對中介服務平台產生的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情況進行歸集共享。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確定並發布收費標準。
  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依法對中介服務機構經營活動加強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財政性資金在中介服務平台購買中介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平台管理部門會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建立聯席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中介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要求,制定發布中介服務行業規範,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入 駐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入駐,並填報入駐信息。
  法律法規規定有資質(資格)條件要求的,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資格)。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住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業務範圍、項目業績及收費標準等內容。
  中介服務機構應對其機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做出守信承諾,承諾的主要內容包括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符合依法依規應當具備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具有獨立承擔中介服務事項的能力、誠信經營、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等。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入駐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更新中介服務平台信息。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信息應在中介服務平台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七條 持有“北京市法人一證通”的項目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可直接使用法人一證通登錄中介服務平台;其他項目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可通過市政務服務網或中介服務平台註冊登錄。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可通過中介服務平台登記項目信息,確定交易方式,並發布項目公告。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時限、預算金額、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可在中介服務平台選擇直接選取、隨機抽取、網路競價、比選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財政性資金項目應採用網路競價、比選等競爭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連續2次發布項目公告但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均不多於1家的,可通過直接選取、隨機抽取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應採取政府採購、招投標等交易方式的,項目單位不得以中介服務平台提供的交易方式替代。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公告信息真實、準確、合法。公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信息,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的還應包含項目地址、投資規模、項目基本情況等信息;
  (二)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要求;
  (三)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以及選取程式;
  (四)迴避情形;
  (五)項目檔案獲取方式、項目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六)報名截止時間;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採取網路競價、比選等方式的,項目公告應明確中介機構報名時間,報名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除採取直接選取、隨機抽取方式外,項目公告不得有以下不合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的;
  (二)項目需求中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的;
  (四)非法限定中介服務機構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中介服務機構的。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服務平台報名,並確保符合項目公告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單位具有投資控股關係的;
  (四)存在其他影響公平競爭、應當迴避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中選結果產生後,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核,並確認中選結果。發現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滿足項目公告報名條件或者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中介服務機構,取消其中選資格,並將結果上傳至中介服務平台。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確認中選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平台發布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後向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出具中選通知書。中選公告公示期原則上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原則上應自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中介服務契約。有契約示範文本的,可參照契約示範文本訂立契約。
  財政性資金項目契約由中介服務機構自契約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平台備案並公示,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非財政性資金項目契約備案公示可參照執行,或者由項目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商定。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限等向項目單位提供服務。
第五章 服務評價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平台開設服務評價、諮詢、投訴等互動功能,並公開投訴綜合電話(010-12345)、平台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投訴電話和地址。
  第二十九條 建立中介服務“好差評”制度,項目單位可在項目完成後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在中介服務平台實時公示。
  鼓勵項目單位對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進行滿意度評價。平台管理部門建立滿意度評價納入信用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可對項目公告、選取過程、中選結果,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效、契約履行情況,中介服務平台及其工作人員等向平台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平台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受理投訴後,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處理結果應於處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平台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除外。平台管理部門為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提供平台支撐和服務保障。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平台管理部門加強中介服務平台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務平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推動中介服務平台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相關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對接聯通,實現信用信息融合共享,為信用聯合獎懲提供信息化支撐。
  第三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經核實後,由平台管理部門計入中介服務機構失信記錄:
  (一)未履行入駐守信承諾的;
  (二)因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被監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或因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相同聯繫電話號碼的;
  (四)與項目單位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賄賂項目單位和其他有關人員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利用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八)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九)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認為中介服務平台記載的本機構失信行為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平台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情形1次的,平台管理部門暫停其在中介服務平台承接項目3個月;連續12個月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達到2次的,暫停其在中介服務平台承接項目6個月;連續24個月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次的,將其清退出中介服務平台。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第三十三條(二)至(十)項情形的,或存在法院裁決禁止參與招標投標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執業情形的,將其清退出中介服務平台。
  中介服務機構公共信用狀況不良的,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限制其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被暫停在中介服務平台承接項目期間,已中選項目可按原契約執行,但不得參與中介服務平台的後續項目交易。凡被清退出中介服務平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被清退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
  第三十七條 中介服務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的入駐信息、履約情況、滿意度評價、被投訴舉報、失信記錄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為項目單位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參考,為行政管理部門實施過程監管提供支撐。
第七章 平台建設
  第三十八條 中介服務平台應充分利用電子印章、數字證書以及移動客戶端(APP)、小程式等信息化手段和平台,簡化中介服務交易環節,提升服務水平,推動實現中介服務交易“零跑動”“不見面”。
  第三十九條 推動中介服務平台與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以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系統、審批監管系統、電子證照庫、“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等對接,推進數據共享、套用融通。
  市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事項涉及中介服務或需要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的,通過連結等方式將辦事指南與中介服務平台中介服務事項欄目實現關聯。
  第四十條 平台管理部門應加強中介服務平台功能建設,為中介服務交易、公示、評價等各個環節實現網上全流程辦理提供功能支撐。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平台資料庫管理制度,對中介事項交易全過程信息、上傳檔案、系統記錄等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平台管理部門、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中介服務及其交易方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局負責解釋,並負責制定入駐限額標準、信用信息管理等細化配套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管理規定(暫行)》(京政服發〔2019〕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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