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于2017年12月19日制定印發,共二十六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京政發〔2017〕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為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確保穩妥有序推進,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從事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為水資源稅納稅人。從事自建設施供水的,納稅人為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個人。
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自來水供水單位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設的地下水取水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或者附帶向周邊單位、城鎮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國家及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對地熱、礦泉水按礦產品稅目徵收資源稅,不徵收水資源稅。
第五條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計稅依據為實際售水量。
第六條適用稅額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城鎮公共供水、其它用水分類確定。
各類用水具體適用稅額詳見《北京市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第七條部分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執行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具體範圍包括: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開展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用水;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園林綠化、環衛部門管理的非營業性公園、公廁、垃圾樓用水,以及園林綠化、環衛部門綠化、灑水作業用水。學校以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社會福利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以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便民浴池以商務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
自建設施公共供水單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為自建設施公共供水的,執行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適用稅額。
第八條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條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徵收水資源稅。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十條疏乾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地源熱泵按照取水量計征。對回收利用的疏乾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疏乾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地源熱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進行熱能交換後再通過回灌井返回地下的活動。
第十一條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高檔洗浴場所、純淨水業、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高檔洗浴場所,是指商務部門公布的大眾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場所。
滑雪場定額內用水按非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執行,超定額用水按特種行業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執行。
第十二條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畫(定額)取用水量,對超出規定計畫(定額)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倍、2.5倍、3倍標準加征。
第十三條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用於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場館(場地)建設以及試運營、測試賽和賽事期間的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五條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市水務局聯合制定。
第十六條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七條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城鎮公共供水單位之間發生轉售水行為的,由最終供水單位繳納水資源稅。
第十九條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納稅期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用水明細情況,並逐步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納稅人申報納稅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實際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向納稅人發放實際取用水量憑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或參考歷史平均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取水的單位或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行處理處罰並核定取水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水量追繳稅款。
第二十一條開徵水資源稅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按照稅費平移原則,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負擔。城鎮公共供水單位繳納的水資源稅,不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綜合水價保持不變。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資源稅比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分配體制保持不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市自來水集團繳納的水資源稅屬市級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庫;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包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並授權區管理的取用水單位)繳納的水資源稅屬區級收入,全額繳入區級庫。
第二十四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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