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l、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
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東城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
吳松元
副主任
於靜、毛炯、王中華、王兆康 、許匯、高麗萍、張樹華
委員
丁文理、丁迪紅、馬龍、王先勇、王歡、王崇恩、王瑞芝、王曦、毛惠華、方國根、尹向敏、葉江川、寧潔、朱傳芳、任萬平、危天倪、劉紅宇、許金玉、李冬亮、楊立新、楊梅、吳之梅、何志才、張衛民、張蘇晶、陳曉梅、範文華、羅強、周秋來、郝兆陽、柳學全、童之磊、曾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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