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朝陽區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朝陽區農業農村局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朝陽區農業農村局
  • 領導機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農村實際,進行綜合性調研,向區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並協調實施。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相關工作。參與編制、修訂鄉村建設規劃,協調推進鄉村建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制定農村基本建設和重大項目建設的規劃方案,並協調督促落實。協調、督促農村產業發展規劃的落實。
(三)負責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落實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並指導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研究制定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村特色產業和休閒農業發展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轉型最佳化升級。負責農村產業化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農村經濟發展重點項目的引進。負責農村經濟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統籌協調農民增收工作。
(五)指導、檢查本區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出農村社區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社會保障、農民轉居轉工、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等工作。
(六)負責本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行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業產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村基本農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七)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業生產資料、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動物診療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指導本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法定保障財政資金計畫,並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
1. 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
2.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 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十一)與區市場監管局有關職責分工。
1.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
2.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 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領導分工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北京市朝陽區農業農村局局長:連文勝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委員、朝陽區農業農村局副局長:蘭學軍馬維翰龔平郭欣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建議議案提案辦理、安全保密、信息公開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察工作。負責政民互動平台的答覆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協助開展農村系統區委管理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農村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工作。指導農村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科技人才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等工作。負責並指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負責機關、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農工委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宣傳科。
負責實施本區鄉村振興戰略的宣傳工作。指導農村地區、農工委系統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協調指導鄉村文化振興,培育文明鄉風、挖掘、培育和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工作。協調指導農村形勢和政策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宣傳報導工作、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工作。
(四)調研科。
負責本區“三農”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課題的調研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地方志、年鑑的編纂工作。
(五)經濟科。
負責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轉型最佳化升級。負責農村經濟發展重點項目的引進。推動農村巨觀經濟、鄉級集體企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地區資金、資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農民承包地改革並指導相關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契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指導農村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節和仲裁。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日常工作。負責監督、指導本區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六)規劃建設科。
參與編制、修訂鄉村建設規劃,協調推進鄉村建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擬訂農村基本建設和重大項目建設的規劃方案,並協調督促落實。協調、督促農村產業發展規劃的落實。指導、推動本區農村城市化建設及農村城市化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區農村土地開發建設工作。指導、推動農村地區產業項目規劃的實施。落實農村宅基地改革並指導相關管理工作。
(七)社會管理科。
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本區農村地區改善人居環境工作,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麗鄉村建設等工作。指導農村地區道路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地區疏解非首都功能。監督指導農村地區拆違工作。指導農村地區流動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系統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
(八)社會發展科。
指導本區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地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統戰、雙擁、人民武裝、群團、宗教、科技等領域工作,並提出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和建議。擬訂本區農村系統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規劃方案。
(九)基層政權建設科。
協調指導本區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農村社區發展規劃。參與農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本區農村社區居委會和服務站的建設、管理及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本區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本區農民轉居轉工工作。參與農村勞動力就業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等工作。
(十)法制科。
負責推進本區農業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農業行政審批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普法宣傳。組織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與相關培訓工作。擬訂本區動植物疫病防控方案並實施。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業生產資料、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指導漁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動物診療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負責本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農業科。
負責本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行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業產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村基本農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本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及替代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法定保障財政資金計畫,並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指導協調農業科技項目的實施及科技成果的申報。指導鄉村特色產業和休閒農業發展等工作。負責農村產業化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信訪維穩科。
統籌協調農村信訪工作,督促、指導、檢查重點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統籌協調農村社會矛盾的排查和調處、維護社會穩定和掃黑除惡等工作;負責農工委系統安全穩定工作,指導農村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三)財務科。
負責本區農村法定保障財政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工委系統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機關及農工委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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