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

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社會工作委員會(簡稱區委社會工委)是區委派出機關,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簡稱區民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區委社會工委與區民政局合署辦公,為正處級

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社會建設、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區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社會建設、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
  • 辦公地址:朝陽區磨房南里甲19號
  • 性質:政府機構
  •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社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區委有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本區社會建設的總體規劃和方案,為區委巨觀決策服務。
(三)巨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本區社會建設重點任務的落實。
(四)擬訂本區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和社會領域社會動員體制機制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研究推進本區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六)協調指導本區各有關單位開展社區黨建工作。協調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七)協調指導本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培養、評價、使用、激勵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和機制。
(八)負責對本區社會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
(九)協助做好街道系統區委管理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街道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工作。
(十)完成區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區民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措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本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監管。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措施辦法,指導相關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本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措施辦法、標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聯繫街道辦事處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統籌推進本區城鄉社區建設,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擬訂本區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措施辦法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特困人員供養工作。
(八)擬訂本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措施辦法,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區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措施辦法,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擬訂本區行政區劃管理辦法。負責本區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負責本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一)負責本區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區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領導分工

區委社會工委書記、區民政局局長:楊曉昇
區委社會工委副書記:趙洪玉、汪雪琴(委局新聞發言人)
區紀委區監委駐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董艷
區委社會工委委員、區民政局副局長:肖志鋒、張健、劉曉鵬、趙博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建議議案提案辦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開、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機關信息化建設、信訪維穩、人民武裝、機關安全保障、行政審批事項統籌協調及街道政務體系建設等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社會治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民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城鄉社會建設一體化研究、社會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建設、擬訂社會建設和民政事業有關計畫、規劃和方案、起草重要文稿、地方志、年鑑等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基礎保障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區建設及城鄉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四)街道工作科
負責社會建設重點任務落實、督促檢查、考核評價、城市服務管理格線化體系建設及街道城市管理等工作。
(五)社區黨建科
負責社區黨建工作、社區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社區黨內表彰和考核評價、社會工作黨組織、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等工作。
(六)社會組織工作科
負責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考核評價、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管理及社會組織黨建等工作。
(七)社會工作隊伍建設科
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制定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職業規範、志願者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社會領域社會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重大活動等工作。
(八)社會事務管理科
負責殯葬、婚姻登記管理、見義勇為、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毗鄰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及街鄉邊界爭議調處等工作。
(九)社會福利科
負責社會福利和殘疾人、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退職人員、兒童收養登記、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護及指導福利彩票中心工作。
(十)社會保障科
負責實施社會救助制度、開展臨時及專項救助工作、組織落實慈善有關工作及征地超轉有關工作。
(十一)養老工作科
負責養老服務工作和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本區養老服務安全質量和標準化工作、老年人福利、救助和權益保護、養老服務人才培訓管理及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二)財務科
負責經費管理、編制預、決算,負責管理財務、國有資產、內部審計、監督檢查經費使用、統計及財會人員培訓等工作。
(十三)法制宣傳科
負責民政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法規宣傳教育、外宣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及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和協調。
(十四)組織人事科
負責街道處級幹部建設、街道後備幹部培養管理、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班子建設及幹部隊伍建設、理論中心組學習、人事和年度考核工作、統戰、外事、工會、共青團、婦聯及離休退休老幹部等工作。
(十五)朝陽區福利生產辦公室
指導、監管社會福利企業的辦企業方向,審批和檢查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協助落實國家的各項扶持保護政策。
(十六)朝陽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務中心(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政策的宣傳和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街鄉的低保工作;負責全區低保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使用和維護居民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出具核對報告;承擔本區居民經濟狀況信息資料庫的採集、維護工作;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本區居民經濟狀況、信用狀況的研究、評估工作;開展相關的業務指導、宣傳和培訓。
(十七)朝陽區接受救災捐贈事務管理中心
負責捐贈物資的接受、登記、倉儲、消毒、整洗、包裝、運輸等工作及接受和管理捐贈資金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積壓物品變賣後的資金管理。
(十八) 朝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承辦國內婚姻、出國人員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和結婚、離婚登記證明工作;承辦收養和解除收養關係登記工作;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十九) 朝陽區社區服務中心
主要負責開展全區社區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及為轄區居民提供服務等工作。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社區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社區服務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指導本區街道、地區社區服務中心工作和社區服務站標準化建設工作。
(3)協助市社區服務中心負責本區社區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工作,承擔本區社區信息網路及呼叫系統的管理和運營工作。
(4)負責本區志願者的註冊、登記、培訓和管理工作。
(5)負責本區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信息備案和人員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指導本區居家養老(助殘)服務工作、社區公益服務以及便民利民服務等工作。
(7)負責區老年藝術團的日常管理和區域內社區老年大學的組織指導工作。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 朝陽區救助管理站
按規定受理、審核求助人員的申請,收救符合規定條件的求助人員;負責為求助人員提供食物、住所及醫療救助;負責幫助求助人員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並協助疏散受助人員。
(二十一) 朝陽區老齡辦
負責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督促檢查全區老齡工作;負責在全區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全區老齡事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老齡問題的宣傳、調查研究、信息交流、諮詢服務;指導全區開展敬老助老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的老年人優待政策;加強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參與老齡事務的對外交流活動;協調參與老年福利設施規劃和建設,推動社區和農村為老服務工作;參與制定老齡產業政策法規,組織協調老年人才資源開發;負責辦理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 朝陽區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朝陽區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
(二十三) 朝陽區社會福利中心(區兒童福利院)
負責轄區內棄嬰及孤兒的接收、送養工作;負責建立與社會兒童福利機構的合作關係,並監督指導對兒童的服務工作;依法辦理家庭寄養、收養和公民收養棄嬰工作;負責轄區孤寡老人託管工作,為託管老人和成年智殘人員提供日常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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