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1.05.1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1.05.1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1.05.1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計畫生育條例》,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地的育齡婦女來本市...
《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關於修改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條例修正 200...
第五章 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外地來本市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臨時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異地暫住的本市常住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臨時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公安、工商、...
《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為加強對外地來京人員計畫生育的管理,維護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北京市計畫生育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檔案通知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
第一章 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民眾參與的...
持證的流動人口可憑證享受到子女教育、醫療、購車、計畫生育等一系列市民待遇的服務。種類介紹 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人員(以下簡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
強化統籌本市人口政策,協調推動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強化指導開展面向家庭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職責。2014年初,原市衛生局和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合併成立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