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戰略留白用地管理,合理調節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結構和空間布局和最佳化提升首都功能,提升城市韌性及實現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治理;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8日印發,共十七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20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8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20〕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8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戰略留白用地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進一步加強戰略留白用地管理,合理調節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結構和空間布局,最佳化提升首都功能,提升城市韌性,實現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治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戰略留白用地是為城市長遠發展預留的戰略空間,實行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建築規模雙控,原則上2035年前不予啟用。
第三條 本市對戰略留白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最佳化,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立戰略留白資源儲備庫,實現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科學合理劃定
第四條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分區規劃(含亦莊新城規劃,下同)編制,在規劃城鄉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重點功能區及周邊拓展地區、現狀低效利用待轉型區域以及城市發展重要節點等區域,選擇集中連片、具有一定規模的用地劃定戰略留白用地,根據所在區域平均容積率匹配適當的建築規模,並結合鄉鎮域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深化細化。
現狀村莊及近期已有建設項目安排、已納入供地計畫的用地原則上不劃入戰略留白用地。
第五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戰略留白用地管理,2035年前保持總量不減少。鼓勵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增加戰略留白用地規模,將“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騰退等用地中短期內無明確實施計畫的地塊,及時劃入戰略留白用地。
三、嚴格現狀管控
第六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戰略留白用地內建築物、構築物情況,按實地留白用地和規劃留白用地加強分類管控。
第七條 對於無建築物、構築物的實地留白用地,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實施臨時綠化並掛牌公示,“以綠看地”,嚴格管控。
第八條 對於存在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留白用地,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管控,合法建設可暫時予以保留,除用於保障“七有”“五性”民生需求外,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進行改擴建;違法建設予以嚴厲打擊,並納入拆違計畫限期拆除。
四、實現實地留白
第九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對戰略留白用地內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抵押貸款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分析評估,制定分類清理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近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有序組織實施,2035年前實現實地留白,做到“地上物清零”和“零成本”持有。
第十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採用土地資源整理等方式,在規劃實施單元內統籌土地開發類項目和戰略留白用地實施,綜合考慮人員安置、資源使用、成本分攤和實施時序,加強資金測算和成本管理,科學制定方案。對統籌實施戰略留白用地的項目,給予建築規模指標等方面支持。
五、最佳化空間布局
第十一條 鼓勵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總量不減少、布局更最佳化、用地條件更合理的原則,通過用地置換的方式,逐步實現戰略留白用地集中連片分布。
第十二條 鼓勵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將減量騰退後的非建設用地與戰略留白用地統籌規劃、調整布局,將戰略留白用地向更具區位優勢的區域集中,原匹配的建築規模指標與戰略留白用地捆綁使用。
第十三條 規範戰略留白用地調整最佳化程式,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總量控制、占補平衡的原則,編制調整最佳化方案並組織評估論證,經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備案後,將相關成果納入戰略留白資源儲備庫。確實不能滿足占補平衡要求的,由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說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經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後,報市政府審批。
六、強化責任落實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本地區戰略留白用地的劃定、管理、實施和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好戰略留白用地的統籌管理、動態維護和監督考核工作。
其中,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遙感衛星監測和土地巡查,定期對戰略留白用地管控情況、實地留白率等進行評估;市財政部門要對有關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北京城市體檢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戰略留白用地內擅自批准建設或進行違法建設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