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在1986.03.20由北京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勞動人事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均須全面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和本規定。
二、合營企業的用工計畫,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局備案。
三、合營企業從城鎮待業人員和農民中招收職工,應按照市政府和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合營企業聘用其他單位在職職工或其他單位聘用合營企業在職職工,必須徵得職工所在單位同意。擅自聘用在職職工的,職工所在單位有權要求對方退回職工,並賠償經濟損失。
合營企業不得招用在校學生和不服從國家分配未滿五年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錄用自動辭職的幹部,必須經市人事局審批。
四、合營企業招聘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工人、幹部的管理範圍,報經市勞動局或市人事局批准。被聘用的外地人員戶口不得遷入本市,但須按照《北京市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申領暫住證,聘用契約期滿或因其它原因解除契約後,應即註銷暫住證,離開本市。
五、中方企業與外國企業合營時,合營企業所需職工應先從中方合營者原職工中考核錄用。未被錄用的職工,由中方合營者另行安排工作。
六、合營企業對新招收、聘用的人員,可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不合格的,原為城鎮待業人員或農民的,退回本人戶口所在街道或鄉(村);原為在職職工的,退回原單位。
合營企業聘用在職職工的,應在試用期內付給職工原所在單位一定的補償費;不付給補償費的,原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合營企業因試用不合格退回的職工。補償費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商定,但不得超過職工在原單位時的六個月的工資。
七、合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勞動契約由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合營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或企業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新建的合營企業在工會成立或企業職工代表選出以前,可由合營企業暫訂試行契約內容,報市勞動局批准。
八、被合營企業辭退的職工,原由主管部門派遣、分配到合營企業的人員,仍由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由合營企業招收、招聘的原城鎮待業人員或在職職工,被辭退後無單位接收的,回本人戶口所在街道重新進行就業登記,或由區、縣勞動部門介紹就業,或自謀職業;原從農村招收的人員仍回農村。
九、合營企業對於勞動契約期內被辭退的職工及契約期滿不續訂契約的職工,按其在本合營企業工作的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滿十年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平均實得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平均實得工資;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平均實得工資,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辭退的人員以及被辭退的人員中患有慢性病的,除按上述標準發給補償金外,可酌情加發三至六個月平均實得工資。平均實得工資額按職工被辭退前三個月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十、被辭退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安排的或有單位接收的,補償金交主管部門或接收單位;回本人戶口所在街道的,補償金交給所在街道勞動部門,由街道勞動部門按每月五十元的標準發給本人,作為待業期間生活補助費,支完為止。重新就業的,自重新就業之月起停發補償金。節餘的補償金可由街道勞動部門對其他有特殊困難的被辭退人員調劑使用。回農村或自謀職業的,補償金可發給本人。
十一、合營企業普通職工的工資水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按照本市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狀況確定,報市勞動局備案,並從開業之月起實行。
合營企業職工在合營企業籌建期內實行原工資標準,有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工資水平的,須報市勞動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過本市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水平的百分之二十。
合營企業的中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工藝師、總會計師、審計師以及與這些職務相當的人員)的工資,應按照同等能力、貢獻,同等報酬的原則,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決定,並報市勞動局備案。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按照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確定。
十二、合營企業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的資金,作為中方職工醫療費用;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的資金,作為中方職工的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十三、合營企業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二的資金,作為中方職工的養老儲備金,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十四、合營企業每年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的資金,作為中方職工的日常教育經費。
十五、合營企業應根據市勞動局、財政局和房管局核定的國家對中方職工的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等各項價格補貼和房租補貼標準,按中方職工人數向市財政局繳納補貼費。
對居住合營企業自建自購住房(不包括集體宿舍)的中方職工,經市財政局核准,合營企業可以免繳房租補貼費。
十六、合營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必須用於中外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獎勵基金只能作為特別貢獻獎勵或一次性獎勵使用。獎勵、福利基金中可提取一定數額用於為職工建造或購買住房。
十七、合營企業的職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計畫生育、女職工生育等假期。
合營企業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另發加班加點費。
十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勞動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監督實施,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解釋。
二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