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在1990.09.13由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工商局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在1990.09.13由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在1990.09.13由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中文名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頒布單位 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已於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編輯 語音 ...
第七條 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定、契約、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第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定、契約、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第四...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年第二次部長辦公室會議通過,現發布《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該辦法實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
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含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資加強管理,現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中文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 批准時間 1997年9月...
本辦法還就申請登記時應該提交的證件,以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註銷登記手續等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對所管轄地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根據...
(四)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五)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第四條合營各方在合營契約中不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審批的外,其他審批機關應當在批准後30天...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1.11.22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中文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由中方合營者向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呈報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契約和章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部門核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規定內容 (〔1999〕外經貿法發第 395 號,根據 2001 年 11 月 22 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了規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行為,保護...
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 中國政府依法向合資經營企業收稅,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中的投資、應得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中外合資經營是引進外資、進行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一種重要的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
二、第三條修改為:“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定、契約、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定、契約、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第四條 合營...
5.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由於註冊資本金達不到原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要求的,規定實施後,可以申報相應級別...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並從事建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產業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