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管理辦法

《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管理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為促進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的建設和發展,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制定的辦法。

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13號)和《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相關要求,為促進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的建設和發展,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是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負責管理的北京市中小學生藝術團隊,簡稱“金帆團”,由器樂、聲樂、舞蹈、戲劇等分團組成。經評審認定後,由市教委命名。
第三條 金帆團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向真、向美、向善、向上”為宗旨,以“全面育人、引領示範、追求卓越”為目標,以“揚起理想風帆,駛向成才彼岸”為理念。培育“持之以恆、拼搏創新、奮進攀登”的金帆精神,彰顯“公平、優質、創新、開放”的首都現代教育體系特色,塑造具有中國風範和北京品質的金帆文化。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展示藝術教育成果、推動學校文化建設、傳承優秀文化、建設精神家園、開闊國際視野等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教委巨觀指導金帆團工作,研究制定金帆團的發展方向,以及相關方針和政策。
第五條 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承擔管理金帆團的職責,下設金帆團秘書處、工作指導委員會、專家指導委員會和業務指導委員會。
(一)金帆團秘書處負責金帆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指導委員會由市、區縣教委及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組成,負責研究制定金帆團的規劃和指導金帆團的建設。
(三)專家指導委員會由藝術家、學者和教研人員組成,負責指導和推動金帆團的專業發展。
(四)業務指導委員會由專業教師和教研人員組成,負責金帆團的專業拓展和研修活動。
第六條 區縣教委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金帆團,保障金帆團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 金帆團承辦學校應建立各分團組織機構、健全管理機制、制定管理制度。團長由校級領導擔任,對承辦工作全面負責。具備條件的分團應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生自主管理委員會,共同參與管理。
第八條 金帆團按藝術項目實行項目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人選由秘書處提名產生並負責管理。
第三章 驗收評審
第九條 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每三年對金帆團進行驗收和評審。
第十條 申報承辦金帆團的學校須具有北京市中國小藝術教育特色學校稱號。原承辦學校已承辦的項目成績突出,且符合相關條件,可申請新增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承辦金帆團的學校或新增項目的承辦學校,需向區縣教委提交申請報告,區縣教委初審合格後報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核,經專家組考察評審後報市教委,對合格的學校予以命名。
第十二條 由市教委命名的金帆團承辦學校,要按要求接受驗收評審。驗收不合格的,取消金帆團承辦學校資格。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條 市教委向市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對金帆團給予補貼,專款專用。區縣教委每年要安排專項經費,對學校金帆團訓練、演出、交流、設施設備等予以保障和支持。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學生自費購買、更換樂器、服裝、道具等裝備。
第十四條 承辦學校要為金帆團配備具有較強業務知識和能力、能勝任工作的本校在職、在編專業教師負責教學和管理工作,確保教師參加專業進修培訓、業務研究,並享受應有的待遇。
第十五條 承辦學校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團員招收機制和制度。按照自願參與的原則,面向全體學生招收熱愛藝術、品學兼優、學有所長的團員。並對團員註冊登記、建立檔案、頒發團員證。
第十六條 承辦學校要為金帆團提供滿足開展日常活動、符合專業要求的場地及設備(施),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承辦學校可向具有資質的社會團體、機構購買專業服務或聘請德藝雙馨的專業人員參與金帆團的教學和輔導工作,並支付合理報酬。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承辦學校要大力倡導立美為先,育人為本,防止學校藝術教育出現特殊化、技術化和功利化的傾向。遵循“以普及促進提高,以提高帶動普及”的原則,尊重學生的興趣愛好,滿足個性化發展的需求,關注學生全面發展,從而促進承辦學校藝術教育水平的整體提升。
第十九條 承辦學校要結合承辦的項目不斷改進美育教學,強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藝術課程建設。
第二十條 承辦學校要加強金帆團文化建設,將金帆精神和金帆文化融入學校的文化建設中。
第二十一條 承辦學校要採取建立聯盟、結對幫扶等多種形式,發揮金帆團的輻射帶動作用,提升北京市學校藝術教育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二十二條 金帆團要堅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學習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成果相結合。增加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內容比重,高度重視培育學生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
第二十三條 金帆團每年都要舉辦專場演出,積極參加金帆日、北京市學生藝術節等藝術實踐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四條 金帆團要規範使用金帆團名稱、團旗、團徽。
第二十五條 金帆團嚴禁參與任何形式的商業性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藝術考級,訓練、演出不得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六條 鼓勵金帆團赴國內外進行交流、演出、比賽等藝術活動,出訪手續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七條 金帆團組織活動時要制定相關預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按規定為學生購買保險。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教委及承辦學校要建立表彰制度,對在國內外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貢獻突出的金帆團給予獎勵;對金帆團優秀的教師和團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金帆團承辦學校,視情節輕重,將採取限期責令改正等措施,直至取消承辦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區縣教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區縣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市教委對本辦法具有最終解釋權。《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管理辦法(暫行)》(京教體美〔2005〕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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