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印發,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北京市物價局、市財政局
  • 實施時間:2001年4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物價局、財政局、衛生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畫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軍隊駐京企業,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控制診療費用,規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通過制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以下簡稱《診療項目目錄》)進行管理。確定《診療項目目錄》應根據臨床診斷治療的基本需要,結合本市經濟狀況和醫療技術發展水平,科學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條 診療項目是指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採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
納入本市《診療項目目錄》的,應是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的,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並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第四條 本市《診療項目目錄》的組織制定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第五條 本市成立《診療項目目錄》評審領導小組,評審領導小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中醫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市《診療項目目錄》評審領導小組,負責確定《診療項目目錄》評審專家組成員名單;對《診療項目目錄》增補和刪除的診療項目進行審定;負責《診療項目目錄》審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 《診療項目目錄》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確定本市《診療項目目錄》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本市《診療項目目錄》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診療項目目錄》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八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名稱採用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名稱。
第九條 納入本市《診療項目目錄》中的診療項目分為“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甲類目錄”的診療項目是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乙類目錄”的診療項目是可供臨床診療選擇使用,效果確定,但需適當控制使用的診療項目。“乙類目錄”中的部分項目,按照臨床適應症、醫院級別與專科特點、醫療技術人員資格等予以限定。
第十條 本市參保人員使用《診療項目目錄》中的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使用“甲類目錄”的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二)使用“乙類目錄”的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其餘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第十一條 已列入北京市物價局、衛生局發布的《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1999年)合訂本(以下簡稱《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經專家評審後列入《診療項目目錄》。
第十二條 凡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診療項目,並要求列入《診療項目目錄》的,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診療項目目錄》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檔案;
(二)市物價管理部門的價格批准檔案;
(三)衛生部門核發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套用質量許可證》及《大型醫用設備上崗合格證》;
(四)其他有關的技術材料和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有關材料審核後,由《診療項目目錄》評審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第十四條 本市《診療項目目錄》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調整的基礎上,根據本市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醫學技術的發展水平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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