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於2001年12月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
  • 發布時間:2001年12月5日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的有關內容規定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以下統稱住房困難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安置補助,必須在拆遷範圍外別無正式住房,而且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低於規定的補償低限。
(二)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安置補助,應當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拆遷人提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拆遷安置補助申請由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共同提出。
申請拆遷安置補助的住房困難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拆遷安置補助申請表》。
2.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拆遷範圍外別無正式住房情況的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在拆遷範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為準)的;
2.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遷人應在收到拆遷安置補助申請3日內,按照規定要求對申請人情況及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經核查,對基本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拆遷人應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有人提出異議的,由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經重新核查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
(四)申請人對拆遷人的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覆核;經區、縣國土房管局覆核,被拆遷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
(五)拆遷安置補助標準按照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和規定補償低限的差額確定。
拆遷補償低限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計算。
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準按照每戶3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縣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六)拆遷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對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由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領取,應當用於購買或者承租住房;對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領取,並應當全部用於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條件,不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二、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單獨立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範圍內無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無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戶籍證明等材料。
經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給予拆遷安置補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準按照每戶2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縣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三、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根據被拆遷正式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城、近郊區按照每平方米20元補助;遠郊區、縣按照每平方米15元補助。由拆遷人出車搬遷的,不予補助。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被拆遷正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四、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城、近郊區每戶付給500元至5000元;遠郊區縣每戶付給200元至2000元。
五、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0至15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六、本規定所稱的戶,按照2001年11月1日時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認定;拆遷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體土地上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時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簿認定,但是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在拆遷範圍內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認定。
2001年11月1日以後通過辦理房屋交換、贈與、析產和房屋租賃分戶等手續新增的戶,以及通過辦理戶籍分戶新增的戶,不予認定。
七、今後房屋拆遷中各項補助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國土房管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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