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0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1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修改內容,填報口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工作要求,

簡介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京地稅企[2000]497號
【發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修訂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京地稅企〔2000〕497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京地稅企〔2000〕445號)及《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87號)檔案精神,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做相應修改。現就修改內容、填報口徑及要求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修改內容


1、修改範圍:此次申報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一:《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
2、增加項目:主表第33行“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第34行“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及第48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額”;附表一第12行“廣告費”、第13行“業務宣傳費”及第24行“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3、調整項目:原納稅調整表“納稅調整減少額”項下的“彌補虧損”、“技術轉讓收益”、“治理‘三廢’收益”、“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高等學校、中國小培訓收入”、“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技術收益”、“為農業生產提供的技術、勞務收入”調整到主表中。其餘調整減少項目保留。

填報口徑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

1、第28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為本表計算所得,即28行=25行+26行-27行。本行如為負數,即為企業當期申報(或中介機構審核)的、並按有關規定確認可在以後年度結轉彌補的年度虧損額。
2、第2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根據稅法及有關規定,在稅前用於彌補經確認的虧損額而減少的所得。
3、第33行“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填寫按照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京財稅〔1998〕882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
4、第34行“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寫納稅人按稅法規定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
5、第41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寫本表列舉免稅所得之外的,按照規定可以作為免稅所得的其他免稅所得。
6、第48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244號)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7、調整項目填報口徑不變。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


1、第12行“廣告費”: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
2、第13行“業務宣傳費”: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部分。
3、第24行“糧食類白酒廣告費”: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4、第32行“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填寫納稅人對外(境內)投資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額。不包括抵頂企業當年虧損以及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額。含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投資收益。當納稅人當期既有投資收益又有損失時,只填寫投資收益,不含投資損失。此行的填寫不含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
5、第33行“境外收益”:填寫納稅人向境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含勞務收益)。
6、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邏輯關係及取數來源見新表表式。

工作要求


1、切實做好培訓輔導工作,確保申報數據口徑正確、統一。各區縣局、各分局要加強對修改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培訓輔導工作,在重點輔導修改項目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原有項目口徑的輔導,為全面提高申報表填報質量打下基礎。
2、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自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起開始使用。原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除上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式外,其他申報表(附表二、附表三及《企業彌補虧損報備表》)仍按原要求保留使用。納稅調整項目由於政策發生變化的,按新的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項目的填報。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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