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給市經濟委員會。
2、將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給市衛生局。
3、將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監察職能,交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劃入的職能
市人事局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管理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簿、招用本市農民契約制工人、建設征地農轉工招工、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審批;取消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核准;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
2、除壟斷性行業和政策性補貼的企業、效益較好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繼續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外,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企業改為放開工資總量直接調控;其餘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3、勞動契約鑑證、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及行業技師考評審員會的評估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四)下放的職能
1、將對招用未滿16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招收家居農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農村死亡職工子女或配偶參加工作、工人對調進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審批下放給各區縣政府。
2、將對認定企業勞動者工傷、核准工傷保險待遇、認定職工及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資格、核准醫療保險待遇、認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集體契約的核准下放給各區縣政府。
3、將對用人單位招聘失業人員和初次就業人員的備案下放給各區縣政府。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勞動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勞動規範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負責統籌規劃本市城鄉勞動力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社會勞動力,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並監督其運行;制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本市勞動力流動和外省市勞動力進京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和制定境外人員在京就業工作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四)制定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管理指導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和勞動監察工作以及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並發布本市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五)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對企業工資水平實施監控;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
(六)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本市標準,擬定本市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本市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審批管理技工學校;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七)擬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擬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的年度預算、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
(八)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推動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並協調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其他部門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業務工作;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勞動保障局設16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起草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等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聯絡工作;負責議案、建議、提案工作;承辦北京市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制處
組織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綜合性改革政策;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宣傳普及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審核管理;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工作。
(三)就業處
擬定勞動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政策;負責社會勞動力資源管理,監控城鎮登記失業率;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就業經費管理使用意見。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對其進行資格認定;按分工負責管理本市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外省市勞動力進京務工工作;按分工負責管理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來京就業工作;擬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審批本市特種崗位未成年人就業事項;擬定防止就業歧視、促進婦女就業、促進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就業的政策;擬定破產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四)職業技能培訓處
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職業技能鑑定的政策;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就業培訓和企業職工、富餘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及社會失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規劃及政策;擬定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提出培訓經費的使用意見;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擬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格認定。
(五)勞動工資處
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簽訂工作;指導企業制訂勞動獎懲辦法;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擬定、修訂工時、休息休假標準;擬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研究擬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管理及內部分配。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工作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分析和預測;綜合編輯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資料。
(六)信訪處(下鄉青年工作處)
負責接待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並提出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議;調查民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提出解決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做好知青安置遺留工作;審批辦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審核辦理成建制工人調京,並審批辦理工人跨省市調動工作;負責有關部門特需工種工人的選調和隨軍家屬進京的審核工作;指導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工調配工作。
(七)勞動爭議仲裁處(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擬定勞動爭議仲裁規則,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區、縣勞動仲裁機構業務工作,參與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擬定勞動爭議仲裁員培訓規劃和考核標準,承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八)養老保險處
貫徹國家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費用社會統籌、費率調整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方案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最低保障標準;擬定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及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企業職工探親假制度和職工福利制度,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政策及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認定勞動鑑定機構資格;擬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劃和政策、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則和基本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擬定企業職工的退休政策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有關待遇政策(含基本養老待遇)。
(九)醫療保險處(北京市公費醫療辦公室)
貫徹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政策,費用社會統籌及醫療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費用結算辦法,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標準、審定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企業職工疾病治療、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福利待遇政策。
(十)失業保險處
貫徹國家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覆蓋範圍、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費率調整政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辦法;擬定失業人員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給付條件、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給付辦法;擬定失業人員培訓、就業指導、就業服務政策,擬定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失業人員就業及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扶持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十一)工傷保險處
負責本市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公)傷保險(以下簡稱“工傷保險”)工作。貫徹國家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和制度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覆蓋範圍、費用社會統籌及費率政策,擬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辦法;擬定工傷認定程式、標準及辦法,並負責組織工傷認定工作;依據國家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擬定工傷評殘鑑定政策;擬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審定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擬定工傷死亡供養親屬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的政策。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貫徹有關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擬定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參與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基金的增值運營。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按國家有關政策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工作;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紀案件;負責本局其它各項專項經費的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審計工作。
(十四)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處
負責對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糾正和查處有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人員的培訓規劃、考核標準,並對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指導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五)財務基建處
制訂本局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直屬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負責本系統基建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資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擬定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有關人事教育工作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安全保衛、統戰、僑務、民族工作;辦理本局出國(境)人員有關手續。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