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4.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4.14
  • 實施時間:1986.05.0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冷飲食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生產、銷售冰激凌、雪糕、冰棍、汽水等冷飲食品(以下統稱冷飲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本市有關食品衛生、工商管理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本辦法。
市、區、縣冷飲食品辦公室統籌管理冷飲食品生產和銷售工作,協同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食品衛生監督、產品質量監督等部門監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生產冷飲食品的,須先經所在區、縣冷飲食品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市冷飲食品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生產冷飲食品的,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必要的生產、技術條件。
2、生產環境和過程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要求。
3、具備必要的產品檢驗手段、檢驗人員、檢驗場所和質量管理制度。
對生產冷飲食品的生產條件審查驗收具體標準,由市冷飲食品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條 生產冷飲食品,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產品質量標準和配方投料生產。
2、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紀錄製度。檢驗紀錄應包括生產日期、班次、品種、數量、批號、檢驗結果等項內容。
3、冷飲食品的包裝,須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單位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冰棍包裝須印有零售價格。
4、新產品、新品種,須經市冷飲食品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5、產品的出廠、銷售價格,須報經市物價局審定。
第五條 冷飲食品銷售單位和個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用具、設施保持清潔衛生;瓶裝飲料,備有消毒吸管;散裝飲料的飲用具,按規定洗刷和消毒。
2、不得出售變質、有異味或有雜物的冷飲食品。
3、出售自行加工、兌制的散裝冷飲食品,須經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批准。
4、執行市物價局規定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不準擅自加價或變相加價。
5、採購冷飲食品,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食品採購索證制度;經銷非本市生產的新產品,須報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1、未經批准,擅自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責令停產、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無照經營的,堅決取締,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2、不按產品質量標準和配方生產,擅自出廠銷售未經檢驗的產品、不合格產品或不符合包裝要求的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限期改進或視其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責令停產、罰款等處罰,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3、生產、銷售冷飲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不執行食品採購索證制度的,未經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加工、兌制的冷飲食品或外地生產的新產品的,由食品衛生監督部門視其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責令停產、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處罰。
4、未明碼標價的,擅自加價或偷工減料、變相漲價的,由物價管理部門視其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罰款等處罰。
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其產品除經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檢驗批准,允許降價銷售外,一律不準出廠和銷售;未經檢驗批准售出的產品,由食品衛生監督部門責令追回。
抗拒執法,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冷飲食品辦公室負責解釋;有關食品衛生、物價、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標準方面的問題,分別由市衛生局、市物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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