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於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經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2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2年12月8日
  • 修改時間:2018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2日
修改決定,規定內容,

修改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刪去第七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主管部門的稱謂、個別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規定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居民樓住戶正常接收郵件,保護郵政用戶的合法權益,為郵政企業創造郵遞服務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郵政企業向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及工礦區的居民樓住戶投遞郵件工作,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樓郵政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在郵政信報箱、間(群)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居民樓號和門牌號的確定及郵件投遞的道路通行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居民樓郵件投遞工作的順利進行。
新建居民樓(含危舊房改造新建樓房,下同),須按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信報箱或設定信報箱、間(群)或設立收發室。已建成的樓房未按規定安裝或設定信報箱、間(群)或收發室的,須按有關規定補設。
第四條 居民樓應具備下列接收郵件的條件:
(一)樓內安裝與住戶房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定信報箱、間(群)或設立收發室;
(二)有經公安部門、市地名管理部門核定的地名、樓號、門牌號,並裝有明顯的樓號、門牌號標誌;
(三)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投遞郵件的道路通行條件。
第五條 居民樓接收郵件,應由樓房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持本單位介紹信和地址證明到所在地郵政支局進行登記。郵政支局應在1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符合條件的,應予登記並按規定期限安排投遞;不符合條件的,不安排投遞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郵件接收單位地址、樓號、門牌號等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郵件接收單位分立的,應當補辦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第七條 郵政支局投遞郵件可以與郵政用戶協商簽訂協定,約定投遞位置和方式。
郵政用戶要求提供超出規定範圍的投遞服務的,郵政支局可以根據具體條件與郵政用戶簽訂協定,按照協定提供投遞服務並收取特殊服務費。
第八條 郵政支局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代辦郵件投遞業務。委託代辦郵件投遞業務,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監督指導、保證質量和有償服務的原則進行,並由郵政支局與代投單位或個人簽訂代辦契約。
代辦郵件投遞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郵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郵件投遞的規則。
第九條 居民樓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信報箱、間(群)的管理和維護,發現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居民樓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也可以委託郵政支局管理和維護,所需工料費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十條 保護郵政投遞設施,人人有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信報箱、間(群),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結構和功能,不得向信報箱、間(群)內塞投與郵件無關的雜物、危險物品,不得私自開啟他人信報箱,不得在信報箱、間(群)周圍堆置雜物妨礙投遞郵件。
第十一條 郵政局和郵政支局應當加強對居民樓投遞郵件和郵政用戶接收郵件工作的管理和服務,為郵政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及時了解和掌握新建居民樓通郵情況,並主動與樓房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加強聯繫,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樓房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不按規定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的,郵政支局不予投遞郵件,並通知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對寄往該居民樓的郵件,由郵政部門按有關業務規則處理;
(二)對信報箱、間(群)管理和維護不善,造成損壞,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由郵政支局通知責任單位在限期內維修或更換。逾期不維修或更換的,由郵政支局組織維修或更換,所需工料費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損壞信報箱、間(群)或其他郵政投遞設施的,由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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