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在1986.05.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5.14
  • 實施時間:1986.06.01
為貫徹國務院指示,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加強來京施工隊伍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企業,包括外省、市、自治區所屬建築、安裝、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和各類農村建築隊,以及中央所屬各部門、部隊系統所屬基地不在本市的建築企業、施工隊,均屬本規定所指的外地建築企業。
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施工單位(包括中央和部隊系統在京的建設、施工單位),除有下列情況之一,罹瀋霞噸鞴懿棵磐猓⒕諧竅緗ㄉ櫛被崤準,可使用外地建築企業者外,其餘均不得使用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
1、準許外地建築企業投標的工程;
2、本市建築企業在技術條件上無力承建的特殊專業性工程;
3、承建重點工程較多的國營建築企業,經招用本市農民契約工仍因工力不足而影響重點工程建設的。
三、經批准使用外地建築企業的,必須按以下規定登記註冊。
1、使用外地建築企業的單位與被使用的外地建築企業,持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檔案、外地建築企業的營業執照、等級證書及其原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的證件,到市建築安裝市政工程契約預算審查處(以下簡稱市審查處)登記註冊。
2、經批准參加工程投標的外地建築企業,須先到市審查處登記,領取投標許可證;中標後與招標單位共同到市審查處登記註冊。
3、登記註冊的主要內容∶外地建築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開業地址、企業所有制性質和等級、負責人姓名、技術設備、自有資金、施工能力等)和承建工程簡況。
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施工的註冊期限一般相當於批准承建工程的契約工期。
四、經登記註冊的外地建築企業具有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的法人地位,可在本市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法規、規章的保護。
五、外地建築企業在京承擔施工任務期間應當做到∶
1、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規、規章,接受本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勞動、工商、稅務、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3、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4、不得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將承建的工程轉包給其它單位;
5、照章納稅,按規定交納登記註冊手續費;
6、註冊期滿後,撤離本市;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需繼續施工的,要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六、經批准使用外地建築企業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並幫助解決有關施工和生活問題。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對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建築企業的單位,建設銀行及其它有關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由市審查處責令停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過被使用的外地建築企業撤離本市;
2、對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轉包工程的外地建築企業,由市審查處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令其撤離本市;
3、對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契約、提供銀行帳戶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銀行按規定給予處罰外,由市審查處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外地建築企業違反本規定被責令撤離本市,拒不執行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九、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轉發的《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承建工程登記註冊管理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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