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在1987.10.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10.24
  • 實施時間:1987.11.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築企業開展競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建設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畫,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建築企業(外國建築企業除外)和領有市建委核發的投標許可證的外地建築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採取全部工程、單項工程、分部工程、專業工程等形式實施。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已經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畫。
2、已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完成了拆遷工作,施工現場實現了“三通一平”。
3、建設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設施條件等已經落實。
4、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並有施工圖預算或設計概算,已領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5、資金、主要材料已落實,能保證施工需要。
6、標底已編審完畢。
第六條 招標單位招標,須向市招標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下列方式進行: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廣告。
2、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築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
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作,經市招標辦同意,並核定標底後,可由2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築企業進行議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報市招標辦核准,確定投標企業後,召開招標會議,向投標企業分發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開標之日,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大中型工程不超過兩個月。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綜合說明: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範圍、技術要求,開竣工時間、質量標準、現場條件等。
2、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
3、工程主要實物量清單(參考數據)。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
5、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主要契約條款。
6、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價差結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標評定條件。
9、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
第三章 標底
第九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
第十條 編制標底應以設計圖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北京市建築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規定。不可預見費或包干係數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費等應列入標底。
第十一條 標底應不超出工程投資金額。
第十二條 標底經市建築安裝市政工程契約預算審查處審查確認後,由招標單位報市招標辦核准。
第十三條 標底必須封存,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築企業,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和企業等級證書(複印件)或投標許可證(複印件)。
2、企業簡歷(組建時間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況)。
3、自有資金情況。
4、全員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數量,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狀況。
5、近兩年承建工程的質量情況說明。
6、現有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及擬開工項目,目前剩餘能力等)。
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的投標書應按招標檔案的內容編制,並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和負責人印章,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六條 標價計算執行北京市建築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的定額、工期定額等有關規定,允許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價進行合理浮動。
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市招標辦、建設銀行、公證處和標底編審單位等召開開標會議,成立評標小組,在投標企業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投標書當眾啟封。
第十八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1、未密封。
2、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
3、未加蓋單位公章和負責人印章。
4、逾期送達的。
5、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十九條 評標的原則是根據標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之日,一般不超過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二十條 民用工程中標價格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5%下7%之間。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確定後,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檔案,退回押金,付給投標企業投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一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招標工程在決標後,招標單位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六;中標企業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四,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及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無效,由市招標辦按違章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理:
1、應實行招標而未實行招標的工程,不批准開工。
2、向投標企業泄露標底的,由市招標辦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在投標過程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有隱瞞企業資質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退出投標,並取消其半年以內參加本市施工投標的資格。
4、在投標過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並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標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1984年7月發布的《關於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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