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07.0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7.01
- 實施時間:1988.07.01
為加強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管理, 維護本市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首都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安裝、市政修繕等施工,均按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外地建築企業,包括:外省、市、自治區所屬的建築企業,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非本市登記註冊,或企業基地不在本市,或企業職工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的建築企業。
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建委) 主管本市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工作,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監督。
區、縣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地建築企業的日常管理監督。
三、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以招標或委託方式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含分包,下同)建設工程,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建委批准。
本市的一、二、三級建築企業,承建重要工程較多工力不足的,經市建委批准,可以由外地建築企業提供勞務。
建設單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施工, 須按下列規定到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註冊:
一承包建設工程的,持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和所在地區省級建築業主管機關的批准證件,辦理登記註冊,其中參加投標的,須領有投標許可證,中標後再辦理登記註冊。註冊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契約工期確定。註冊期滿,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須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二提供勞務的,持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和所在地區縣以上建築業主管機關的批准證件,辦理登記註冊,註冊期限按年度確定,每年登記註冊一次。
五、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的營業範圍, 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根據該企業等級和曾承建的工程質量等情況核定。外地建築企業應按企業等級和核定的營業範圍經營。
六、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施工期間,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法規、規章,接受本市建築業主管機關和公安、工商、環境衛生、勞動、稅務、審計等部門和建設銀行的監督管理;
二嚴格履行契約,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區、縣建委辦理施工管理備案,並按規定向市和區、縣建委報送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
五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
六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七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照章納稅。
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單位,須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經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築企業, 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八、外地建築企業按下列標準向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繳納管理費: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設工程的,按工程造價總額的6‰繳納;承包安裝工程的,按人工費8%繳納。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按每人每年24元繳納;以日工方式提供勞務的,按每人每年12元繳納。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國建築企業和香港、台灣、澳門地區的建築企業提供勞務的,按勞務費6%繳納。
九、違反本規定的, 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
二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契約、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
十、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1988年7 月1 日起施行。1986年5 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