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 地 點:北京
- 時 間:每年3月
機構職責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
- 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部門設定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會議
歷屆領導
第九屆
主 任:趙鵬飛(滿族) 副主任:馬耀驥、黎光(常務)、夏欽林 、邢 軍、覃異之、陶大鏞、浦潔修(女)、陳明紹、戎易 秘書長:趙有光 |
第十屆
主 任:張健民(滿族) 副主任:孟志元、鐵英(女)、夏欽林、陶大鏞、郝詒純(女)、梅向明、陶西平、徐炳忠、汪統 秘書長:王昭鉞 |
第十一屆
主 任:張健民(滿族)、於均波 副主任:汪統、段柄仁、陶西平、洪紱曾、王大中、范遠謀、王維城、張燕麗(女)、索連生(滿族)、趙鳳山 秘書長:劉正民 |
第十二屆
主 任:於均波(任職時間:2003.1-2007.1)、杜德印(任職時間:2007.1-2008.1) 副主任:范遠謀(任職時間:2003.1-2006.3)、索連生(滿族)、王維城 、林文漪(女)、趙鳳山、金生官 、趙久合 、田麥久 、劉曉晨(任職時間:2007.1-2008.1) 秘書長:柳紀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