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29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四章 人才應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刊播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新聞單位應當向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檔案。未經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談會,新聞單位不得為其刊登、播放啟事。”
2、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新聞單位刊登、播放未經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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