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時間:1991年1月8日
  • 門類:勞動用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發展有組織的勞務市場,保障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維護勞務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務市場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勞務市場,是指勞動力供求雙方進行雙向選擇的場所,包括綜合勞務市場、行業勞務市場、專項勞務市場和企業內部勞務市場。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勞務市場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務市場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有計畫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專業的勞務市場體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務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按行政區域組織開辦綜合或專項勞務市場。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開辦行業或專項勞務市場。
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在市、區、縣勞動局的指導下,開辦在本企業、本系統範圍內調劑富餘勞動力的企業內部勞務市場。
個人不得開辦勞務市場。
第五條 開辦綜合、行業或專項勞務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勞務市場發展規劃;
二、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三、有固定的場所;
四、有勞務市場服務組織,其中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0人;
五、有健全的市場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六、有與業務工作量相適應的計算機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辦勞務市場,由開辦單位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局批准核發勞務市場開辦許可證後,方可開辦。無勞務市場開辦許可證的,不得開辦勞務市場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勞務中介活動。禁止自發的勞務市場。
申請核發勞務市場開辦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七條 勞務市場服務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開辦的勞務市場的服務組織,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
第八條 勞務市場服務組織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收集、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
二、開展勞動就業指導和諮詢;
三、組織需求勞動力或勞務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家庭(以下統稱用工單位)同求職人員直接洽談;
四、協助企業調劑勞動力餘缺;
五、為在職職工合理流動提供服務;
六、組織勞務協作或地區間的勞務輸出與輸入;
七、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用工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
八、介紹單位的臨時性用工;
九、介紹家庭服務員、個體工商戶幫工;
十、法律、法規、規章準許的其他勞務中介服務工作。
各勞務市場服務組織的具體業務範圍,由市勞動局在核發勞務市場開辦許可證時核定。
第九條 用工單位在勞務市場招用人員,必須持市勞動局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招用簡章,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求職人員在勞務市場求職,必須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市勞動局規定的有關證明。用工單位和求職人員達成用工協定後,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並辦理有關手續。

修訂信息

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 (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編者註:修改內容見1997年12月31日修改發布的《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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