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學校縱向科研經費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機構: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 解釋機構:科技處
  • 適用範圍:科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規範經費的支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調動學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保證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制度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學校目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縱向科研項目資助部門有明確經費管理辦法的,按其管理辦法執行,沒有明確管理辦法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科技處負責科研項目和契約管理,協助財務處做好經費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參與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規範使用科研經費;審計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處負責對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人員追究責任。
學院和各科研機構是科研活動的基本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的使用承擔監管責任。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名義承擔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據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科研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嚴禁編造虛假預算。堅持勤儉節約,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採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和程式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六條
項目經費按照批覆預算和契約(任務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科研經費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並符合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調整範圍的,應按規定履行相關調整程式。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條
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的經費都必須進入學校賬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各種應繳稅費。
第八條
縱向科研經費到校後,財務處暫按“往來款”及時入賬,並通過校園網財務查詢系統發布。科技處通過查詢系統確認經費到賬後,聯繫項目負責人辦理相關立項手續。項目負責人也可通過查詢系統確認到款後,到科技處辦理相關立項手續。科技處向財務處下達《縱向科研項目立項通知單》。財務處根據《縱向科研項目立項通知單》編制項目經費編碼,將經費由“往來款”轉入“縱向科研收入”,啟動縱向科研經費支出。
縱向科研經費需開具稅務發票的,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執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縱向科研經費按照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要求和預算批覆的支出範圍和標準合理支出,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十條
嚴禁違規使用經費。不得虛構項目支出、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不得虛報、冒領科研勞務費,不得使用科研經費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不得使用科研經費從事投資、辦企業等違規經營活動。嚴禁購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設備、材料。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不得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除科研項目下達方有明確規定之外,縱向科研項目的經費支出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費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差旅費:是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市教委專項經費項目除外)等。
(五)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費用。
(七)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八)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九)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及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
(十)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科研管理費和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費三部分構成,提取具體比例按照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不能計提管理費的項目按照相關檔案直接列支。 縱向科研項目的管理費以該項目的實際到款經費為基礎計提(詳見附屬檔案)。所計提學校科研發展基金和科研管理費由學校統籌使用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費由各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涉及重大儀器設備、重要文本文獻等資產購置的,要綜合考慮學校現有相關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校內資源配置及共享情況,避免重複購置和閒置浪費。
第十三條
凡使用縱向科研經費購置與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統一納入學校資產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項目執行中涉及政府採購事項,嚴格執行上級規定,應采盡采。
第十四條
涉及外撥經費的,必須充分論證並嚴格審核合作(外協)單位和參與人員與科研項目的相關性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五章 經費的支出審批與報銷
第十五條
科研經費大額支出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經過各級人員和各個部門審核和簽字。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2萬元及以下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批准報銷;2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批准報銷;3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簽字報主管科研校長批准報銷;3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簽字和主管科研校長簽字報主管財務校長批准報銷;100萬元以上的支出由科技處、主管科研校長和主管財務校長簽字報學校校長批准報銷。其中,符合招標條件的支出應進行招標。設備費必須經過資產處辦理審核入庫手續,材料費必須辦理出入庫手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差旅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批准報銷,但經辦人為項目負責人時須經項目承擔單位領導批准報銷。
第十七條
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的支出嚴格按照項目預算批覆執行,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報銷。嚴格審核發放勞務性費用人員資格、標準,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簽。
第十八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經國際交流處和科技處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報銷。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的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契約為依據,按照契約預算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第六章 結算管理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按時辦理結題驗收相關工作。結題審計完成後,財務處依據科技處通知凍結項目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辦理完結題手續後,要及時辦理經費結賬手續。項目結餘經費的處理按照項目來源單位的相關政策執行。如果政策要求結餘經費上繳的,由財務處按要求如數上繳。結餘經費不要求上繳的,理工科類項目結餘不超過5000元、人文社科類項目結餘不超過3000元的,財務處依據科技處結賬通知,將結餘經費收回學校,作為學校科研基金統籌使用;如果結餘經費大於上述額度時,可由項目負責人自選課題,經科技處審批後下達結賬通知,由財務處另行建立新項目賬戶,項目組進行後續研究或新項目的啟動。
第二十二條
新立項目的經費使用仍按照項目來源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勞務費與專家諮詢費的支出按原項目預算額度執行,已支出完畢的不再支出。新立項目經費不計入科研到款統計和科研編制費核算,執行期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兩年到期後,仍有經費結餘,則收歸學校,作為學校科研基金統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科研人員在退休時仍有在研科研項目時,退休後可以繼續研究工作,並按項目任務書約定時間按時結題。結餘經費由學校收回,作為學校科研基金統籌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縱向科技項目經費辦法(試行)》(校技發〔2009〕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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