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頒發專門指令,禁止將宗教課列為學校必修科目。1951年頒布義務教育法,在全國實施八年制義務教育。50年代隨著八年制學校網的擴大,中、高等學校得到進一步恢復和發展。1959年提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基礎的任務,成立學校改革委員會。1960年制定教育改革基本原則。1961 年頒布國民教育制度法,規定普及十年制義務教育,並確立新學制。幼稚園對 3歲以上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八年制學校為基礎教育學校,實施初等教育和不完全中等教育。中等教育階段設四類中學:以完成義務教育為目的的兩年制補充教育學校、三年制初級職業學校、普通中學和中專(均修業 4年)。畢業生均有資格報考高等學校。八年制學校及各類中學的前兩年為義務教育。大學本科 4年~5年,專科 2年~3年,經競試,全國統一招生,畢業生自謀職業。隨著教育事業和經濟的發展,中等教育在結構和教學內容等方面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1985年,政府頒布學校教育法,重新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在中學階段設三類學校:普通中學 4年,主要實施大學預備教育;中等專科學校 4年~5年,實施普通中等教育和專業教育,其中四年制中專培養技術員,五年制中專培養技師和工長;職業學校 3年,培養技工。19世紀 70—80年代,高等教育進一步發展。大學多為 5年;師範院校實施雙專業制,以適應複式教學的需要。研究生教育分兩級:碩士與博士。大學擁有法律、醫學博士學位授予權,其他學科學位均由科學院授予。1990年, 基礎教育、中等和高等學校入學人數分別占適齡人口的 94%、79%和 15%。教育行政管理分中央、縣、鄉三級。文教部為全國各級教育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通過各級相應機構管理各類學校。教育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籌集。學前、初等與中等教育經費由地方支付,高等教育經費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1991 年教育支出占中央政府支出的 3.3%,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