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徵兵制度

所有匈牙利18~50歲的男性公民擔負如下國防義務:應徵入伍、民間防務以及國內防務勞動。有關法律規定,所有個人都應該為國內防務提供切實的經濟和財政上的貢獻;所有匈牙利男性和生活在匈牙利共和國境內的男性應隨時準備應徵入伍。應徵入伍的年齡為18~50歲的男性。在和平時期和戒嚴時期,匈牙利公民應承擔維護國內秩序的義務,承擔國內義務的公民年齡男性延長到16~60歲和女性18~55歲。
每年都會公布徵兵的條件、居住地點和健康條件,被徵募人員應提供相關情況,在公布的時限內進行健康體檢並親自提交給徵兵指揮部。首先,被徵募入伍的士兵應向地方徵兵指揮部登記並提供本人詳細資訊,包括所有達到應徵要求的條件、居住地點以及所有可能影響到其執行國家義務的變化情況。徵兵指揮部一般以問卷或面談方式詢問被徵募人員的基本情況,問卷應在8天之內被寄回到徵兵指揮部,同時被寄回的還應有被徵募人員的相關檔案或檔案的複印件。如果被徵募人員當時無法親自提供相關情況,則應由能夠說明其缺席原因的一名親屬或代表來提供。如果被徵募人員不提供其相關資料或其提供的情況與事實不符,該人員則因為違反徵兵條例而受到懲罰,該人員必須交納罰金,金額最高為5萬福林。被徵募人員必須提供所有相關資料,包括其長期或暫時居住地、姓名、婚姻狀況、有幾個孩子、相關技能(如有駕駛執照)、工作(包括職務和專業領域)、受教育程度以及健康狀況,如果有外國語言證書也應註明。被通知入伍日期或收到應徵入伍令的被徵募人員如果出國必須得到批准,他應向徵兵指揮部提出申請,並應在入伍前15天回國。被徵募人員應提供其在國外的住址和居住時間,徵兵指揮部將被徵募人員的詳細材料提供給其所在國家駐匈牙利代表處。沒有收到徵兵通知的年齡到18歲或年齡沒有超過50歲的匈牙利男子應親自到徵兵指揮部登記;年齡到24歲仍沒有收到任何不參軍或給予延緩參軍通知的男子必須親自到徵兵指揮部去登記。被徵募的士兵如果由於自身錯誤而不按時報到將由警察帶到徵兵指揮部。在正式入伍前,被招募的士兵應進行一輪預備專業訓練,其訓練的開支由匈牙利國防部支付。
不能服役的人有以下情況:殘疾、自己無法站立、由於精神問題而無生活能力、聾、啞或又聾又啞、盲或一隻眼睛缺失、因無能力而無法保護自己、肢體的任何部分不正常。在整個招募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對關於其健康狀況的認定提出複議的申請,申請應報送地方徵兵指揮部。
義務服役期間,士兵應完成武裝或非武裝軍事任務以及民防任務。非武裝軍事任務和民防任務需要經過允許才能執行。武裝軍事任務包括士兵必須完成的正規軍事任務、預備軍事任務和二級預備軍事任務。正規軍事任務、預備軍事任務和二級預備軍事任務應在軍隊完成,非武裝軍事任務應在特定的軍事組織和地方完成。正規軍事服役期應為6個月。如果士兵從軍事院校和警察學校畢業,或從軍事和警察職業學校畢業可以被視為完成軍事服役任務。預備服役期為90天,包括再訓練、加強訓練、突然軍事集結訓練、特別軍事任務等。除此之外,士兵還有減災和預備軍事任務,時間不超過2個月。
如果士兵沒有在服役年齡內接受正規軍事任務,他則被視為二級預備士兵,他將完成少於3個月的正規軍事訓練,不承擔民防任務。二級預備士兵應在35歲之前進行為期3個月的軍事訓練。在完成3個月的軍事訓練後,他就成為預備隊員。
民防任務的時間是正規和預備軍事任務的總和,為11個月。
1.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士兵到了規定年齡而無法參加正規軍事任務,可以推遲兩年進行。而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士兵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規軍事任務,則他可以在40歲之間完成該項任務。被準許可以不參加正規軍事任務的士兵包括不適合進行正規軍事任務、不能順利完成正規軍事任務、提出參加非武裝軍事任務或民防任務的申請並得到有關法律許可、在某一外國軍隊完成了正規軍事任務並有官方證書、被判服刑5年以上或正在監獄服刑、犯有叛國罪、教堂的神職人員、身為國會議員或地方政府代表或市長等職、其兄弟在執行正規軍事任務期間自殺或他殺或因突然事件死亡、經國防部批准暫時或長期不參軍的、職業或契約軍事人員(匈牙利國防軍、邊防巡邏隊、民防部隊、警察部隊、維持治安中心、匈牙利海關和金融辦公室、法律執行部門和市政消防部隊)的人員。如果士兵生病、暫時生理出現問題、需要養育未成年兒童、正在學習或正在擔任公職可以推遲參加正規軍事任務。
2.非武裝軍事任務和民防任務。被招募的士兵可以申請執行非武裝軍事和民防任務,兩者選擇其一。該申請應送交招募指揮部或首府(首都)管理部門,在得到批准後,該申請被送往相關軍事組織的指揮官那裡。在沒有得到最終批准之前,士兵不能參加正規軍事任務。如果其申請沒有得到批准,則要等1年之後再次遞交申請。
非武裝軍事任務的執行一般是由匈牙利國防軍司令決定。 適合擔任民防任務的男性到各省市勞動力中心認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集結。在個人的請求下,參加民防任務的士兵可以不參加軍事任務。民防的主要領域有:醫療和社會、兒童和青年的保護、文化和教育、自然和環境保護、水治理和滅火。男性最早達到18歲,最晚達到25歲就應承擔民防任務。由於疾病、暫時無行為能力、養家的責任、學習、重要的公共職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可暫緩承擔該項民防任務。
3.契約任務關係的建立。軍官、少尉、軍士以及軍士以下職務可以實行契約制。擔任軍官、少尉和軍士職務的人員必須接受至少5年的任務,軍士以下職務人員必須接受至少2年的任務,可根據雙方的協定延長期限。契約的簽署應在契約人與軍事組織司令之間進行,契約應註明執勤的駐地,如需更換駐地應經過契約士兵的同意。契約士兵的年齡應在30歲以下。
契約制士兵執行軍事任務時擁有的權利有:請假的權利,即進行20天以上的正規軍事任務之前請求2天不付工資的假期;所租住的房子在執行軍事任務期間不能被隨意收回,而且租賃關係不能終止;在參軍之前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在執行軍事任務期間仍應享受;享受一些社會福利,如對其家屬的照顧;執行軍事任務使契約制士兵的工作時間減少,根據勞動法,在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應享受最低工資補償,由徵兵指揮部或軍事組織出示證明,由契約制士兵的原僱主發放最低工資補償;在休假期間執行軍事任務應得到旅行補償,由徵兵指揮部進行補償,一般補償金額為國家鐵路二等車廂的車票金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