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憲法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國民議會通過,8月20日正式生效。1972年和1983年進行兩次較大修改,由原來的11章71條改為10章78條。修改前規定匈牙利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和農民的國家,一切權力屬於勞動人民。1972年修改後規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是社會的領導階級,工人階級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是社會的領導力量。國家保護勞動人民的自由與政權。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國家承認並保護私人財產。國民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代表機關。

地方議會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議會每屆任期5年。部長會議是國家最高管理機關。地方議會奄其轄區內實現勞動人民自治。最髙法院、首都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員獨立,只服從法律。總檢察長和各級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國民議會代表和地方議會成員,由選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尊重人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應盡法定的義務。修改憲法,需要召開國民議會會議,並證得2/3以上國民議會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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