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7日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19
- 實施時間:1994.11.19
條例全文
修改說明
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包頭市提請批准的《條例》是成熟的,走在了自治區的前頭,為自治區將來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了經驗,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但在審議中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現在,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條例》的修改,作如下說明:
1、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第五條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按照國家法的規定,將第五條修改成二款即“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為第一款。“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為第二款。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與第十九條第四款重複,故刪掉了第八條第三款。
3、根據有的委員提出將《條例》的第九條、第十條合併的建議,將第九條、第十條合併為一條,分三款進行了表述。即修改稿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籌規劃。要鼓勵社會力量集資辦學”,為第一款。“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開設盲、聾、弱智兒童的特殊教育學校(班),所需經費由政府統籌,財政部門應當作出安排。各地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當有一定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為第二款。“要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適應社會的能力”,為第三款,這樣排列,順序更為合理。
4、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第十四條中,應當把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個體企業包括進去,根據這一意見,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修改稿的第十三條,即“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在職職工總數的1.8%的比例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按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基金”。這樣就把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個體企業等企業組織都包括進來了,顯得更加全面。
5、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只規定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應規定只要有《殘疾人證》都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這一意見用意是好的,應給殘疾人多一些優惠。但是,如果把其他殘疾人也都包括進去,還需做大量的協調工作。從國家法的規定看,也只是規定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不包括其他殘疾人,所以,對這一款沒有修改。
修改後的《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共二十五條。
此外,對原《條例》中的個別條款在文字和表述上也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的說明
《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殘疾人是數量較大的一個特殊群體。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共有各類殘疾人72614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22%,其中視力殘疾10246人,聽力語言殘疾27811人,肢體殘疾10311人,智力殘疾12969人,精神殘疾2099人,綜合殘疾9178人。殘疾不僅給殘疾者本人帶來很大痛苦,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許多問題。由於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處於某種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要使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早日康復,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儘可能地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一方面需要全社會都來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需要有法律、法規來保護殘疾人,這樣才能使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應該看到,殘疾人保障法是針對全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情況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而各地區的殘疾人事業又有各自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許多具體問題殘疾人保障法中不可能全部作出規定,而實際工作中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又需要有地方性法規來約束和解決,這就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補充,以保證本地的殘疾人事業依法、有序、健康的發展。
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殘疾人能否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全市人民一道前進,不僅涉及到七萬二千多殘疾人,而且牽動著眾多的親屬和家庭,關係到我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因此,制定《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對這樣一個人數較多、特殊而困難的群體給以保障,並使我市殘疾人工作法律化、規範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這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補充,必定在全市產生積極影響。從包頭的實際情況看,近年來,我市的殘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殘疾人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殘疾人在勞動就業、教育、康復和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面臨新的困難和問題;大多數福利企業為民辦或集體所有制,廠房破舊,設備簡陋,技術落後,缺乏資金,工人的整體素質偏低,在市場競爭中,殘疾人福利企業面臨著停產、半停產的困境;一些企業領導對殘疾人工作認識不高,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不重視;社會上虐待、遺棄、侮辱、歧視、殘害殘疾人現象還時有發生。
根據上述情況,為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制定一項符合包頭實際,比較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基礎
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重視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在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中,有許多條款對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作了規定,如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在義務教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等重要法律中也都作了規定。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是一部全面、系統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法律,這些都是我們制定《條例》的依據。
制定《條例》的基礎。一是有政策和規章的基礎。近幾年來市人民政府頒發了許多行政規章和檔案,如《包頭市關於安排殘疾人就業、生活和學習的規定》、《關於對殘疾人實行“九優”、“九免”的通知》、《關於對退休職工的殘疾子女安排工作的通知》等等,這些政策和規定,經過幾年來的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需要用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有殘疾人組織的基礎。1989年成立了包頭市殘疾人聯合會,到1991年底,全市八個旗縣區殘聯,89個鄉(蘇木)、鎮、街道辦事處以及17個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殘聯基層組織全部建立,形成了三級殘疾人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為實施《條例》提供了有利條件。三是有殘疾人工作的基礎。近幾年來,我市殘疾人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在康複方面,全市形成了從宣傳諮詢、摸底調查、組織篩選病員、實施醫療康復到質量鑑定、檢查驗收相互聯繫,密切配合的殘疾人康復工作體系。1993年市“三康辦”被評為全國三項康復工作先進集體。在教育方面,全市共有聾啞學校三所,在校生140多人,有弱智兒童培智班8個,有74名智力殘疾兒童接受培訓和教育。在勞動就業方面,我市是最早倡導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地區之一,通過多渠道、集中、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使我市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率達到90%,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水平。在文體活動方面,殘疾人的文體生活日趨豐富活躍,我市殘疾人運動員,在國內、國際重大比賽中獲得了多枚金牌,為國家、為包頭爭了光。四是有社會基礎。經過近幾年來的精神文明建設和對殘疾人事業的宣傳,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保護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是社會的責任,全市關心、支持、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氣正在形成。
綜上所述,制定《條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條件是成熟的,它的制定,必定會對我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起到推進和保障作用。
三、起草過程
從1993年初起草本《條例》以來,參閱了國內殘疾人立法資料,收集研究了近幾年來自治區、包頭市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和規定,匯集研究了一些省市自治區和兄弟城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認真地聽取了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多次徵求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派員徵求了自治區殘聯領導的意見,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作了匯報。此《條例》先後反覆修改十稿。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從我市的實際出發,把維護殘疾人的權益與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結合起來,對必須做而且經過努力能夠做到的事情,作了一些剛性的規定,對一時難以普遍做到、但符合發展方向的事情,採用富有彈性的或倡導性的寫法。這樣,易於實行,便於操作。
關於幾個具體問題:
1、關於組織機構。殘疾人聯合會是殘疾人保障法規定設立的,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3]67號檔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內政辦發[1993]114號檔案精神設立的,目前包頭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已經建立,各旗縣區也正在組建,這是從國家到自治區統一要求設立的,本《條例》對殘疾人機構設定作了明確規定是有根據的。
2、關於特教教師的待遇問題。特教教師比普通教師更辛苦,他們既要有普通教師的素質、水平,又要有特殊教育的方法和技能。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市特教教師人員短缺,流失嚴重,面臨著後繼無人的問題。為了鼓勵從事特教工作,穩定特教隊伍,推動特教事業的發展,《條例》
參照其它地區的辦法,規定了從事特教滿十五年發給榮譽證書,滿二十年,所享受的特教津貼計入退休金等內容。
3、關於殘疾人就業安置比例。殘疾人保障法中對殘疾人就業安置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只原則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根據這一原則規定,我們參照了其他一些地區的規定,結合我市殘疾人就業安置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按1.8%安置殘疾人的比例,這是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現在我市大多數單位殘疾職工的比例已經達到或接近這個比例,所以我們規定這個比例經過努力是可以達到的,這對於解決殘疾人就業難的問題是必要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