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

1994年7月27日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19
  • 實施時間:1994.11.19
條例全文,修改說明,條例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人在指定醫院依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鑑定,由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申報,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核發《殘疾人證》。
第三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殘疾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依照本條例,履行各自的職責,保障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經費投入。要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發展殘疾人事業,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受政府的委託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各級民政、衛生、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七條 市和各旗縣區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維修服務中心(站、點),形成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維修服務網路。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活貧困的殘疾人,應當採取提供優先服務、給予特別扶助和救濟等方法,進行康復扶貧,使貧困殘疾人改善功能、參加勞動、脫貧致富,以減輕社會負擔。
康復醫療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合作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範圍的,按規定給予補償;不屬此範圍的,由本人或者監護人負擔;對確屬貧困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籌規劃。要鼓勵社會力量集資辦學。
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開設盲、聾、弱智兒童的特殊教育學校(班),所需經費由政府統籌,財政部門應當作出安排。各地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當有一定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人特殊教育。
要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適應社會的能力。
第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逐步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就近入學。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力量的培養,提高特殊教育教學水平。
經過培訓的特殊教育教師調離本崗位,需經旗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教師從事特教工作,對在特教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予以表彰,在職稱評定、轉正、晉級等方面給予優先;對從事特教工作滿十五年的發給榮譽證書;累計滿二十年的,所享受的特教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在職職工總數的1.8%的比例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按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基金。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扶助殘疾人自願組織從業或者個體開業。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根據國家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劃定經營場地、減免管理費,在信貸、稅收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 對已就業的殘疾人,所在單位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等方面,應給予保障,與健全職工平等對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住房。
企業在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承包經營責任制時,應當妥善安置原有殘疾職工的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區、部門、單位積極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生活。
殘疾人被選拔參加旗縣區以上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在集訓、參賽期間,所在單位保證其全額工資和福利等待遇。在農村、牧區的由主辦單位發給誤工補貼。
第十七條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和供養殘疾人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家庭以及有監護關係的供養人,由民政部門和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救濟、補助。
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在城鎮的,由社會福利院收養;在農村、牧區的,由敬老院收養或者按“五保”規定供養。
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殘疾人,其中一方為城鎮戶口,生活難以自理,需要農村一方投靠到城鎮落戶的,公安等有關機關在農業戶口轉城鎮戶口計畫指標內優先解決。
第十八條 殘疾人憑本人《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進入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實行減半收費,優先入場,並準許其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三)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免費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
(四)醫療機構免收殘疾人掛號費、注射費,並優先就診、取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牧區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並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人員,予以特別照顧與保護。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必須保證其工資及醫療、保險費用,並儘可能改善其生活、學習、工作環境;在農村、牧區或者城鎮無固定職業者,民政部門及所在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特殊救濟和照顧。
第二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公共設施和城市道路,按《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執行。
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逐步增設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推進殘疾人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做出重大成績的殘疾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侵犯殘疾人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包頭市提請批准的《條例》是成熟的,走在了自治區的前頭,為自治區將來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了經驗,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但在審議中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現在,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條例》的修改,作如下說明:
1、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第五條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按照國家法的規定,將第五條修改成二款即“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為第一款。“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為第二款。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與第十九條第四款重複,故刪掉了第八條第三款。
3、根據有的委員提出將《條例》的第九條、第十條合併的建議,將第九條、第十條合併為一條,分三款進行了表述。即修改稿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籌規劃。要鼓勵社會力量集資辦學”,為第一款。“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開設盲、聾、弱智兒童的特殊教育學校(班),所需經費由政府統籌,財政部門應當作出安排。各地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當有一定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為第二款。“要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適應社會的能力”,為第三款,這樣排列,順序更為合理。
4、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第十四條中,應當把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個體企業包括進去,根據這一意見,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修改稿的第十三條,即“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在職職工總數的1.8%的比例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按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基金”。這樣就把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個體企業等企業組織都包括進來了,顯得更加全面。
5、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只規定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應規定只要有《殘疾人證》都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這一意見用意是好的,應給殘疾人多一些優惠。但是,如果把其他殘疾人也都包括進去,還需做大量的協調工作。從國家法的規定看,也只是規定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不包括其他殘疾人,所以,對這一款沒有修改。
修改後的《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共二十五條。
此外,對原《條例》中的個別條款在文字和表述上也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殘疾人是數量較大的一個特殊群體。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共有各類殘疾人72614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22%,其中視力殘疾10246人,聽力語言殘疾27811人,肢體殘疾10311人,智力殘疾12969人,精神殘疾2099人,綜合殘疾9178人。殘疾不僅給殘疾者本人帶來很大痛苦,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許多問題。由於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處於某種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要使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早日康復,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儘可能地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一方面需要全社會都來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需要有法律、法規來保護殘疾人,這樣才能使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應該看到,殘疾人保障法是針對全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情況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而各地區的殘疾人事業又有各自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許多具體問題殘疾人保障法中不可能全部作出規定,而實際工作中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又需要有地方性法規來約束和解決,這就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補充,以保證本地的殘疾人事業依法、有序、健康的發展。
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殘疾人能否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全市人民一道前進,不僅涉及到七萬二千多殘疾人,而且牽動著眾多的親屬和家庭,關係到我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因此,制定《包頭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對這樣一個人數較多、特殊而困難的群體給以保障,並使我市殘疾人工作法律化、規範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這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補充,必定在全市產生積極影響。從包頭的實際情況看,近年來,我市的殘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殘疾人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殘疾人在勞動就業、教育、康復和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面臨新的困難和問題;大多數福利企業為民辦或集體所有制,廠房破舊,設備簡陋,技術落後,缺乏資金,工人的整體素質偏低,在市場競爭中,殘疾人福利企業面臨著停產、半停產的困境;一些企業領導對殘疾人工作認識不高,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不重視;社會上虐待、遺棄、侮辱、歧視、殘害殘疾人現象還時有發生。
根據上述情況,為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制定一項符合包頭實際,比較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基礎
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重視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在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中,有許多條款對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作了規定,如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在義務教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等重要法律中也都作了規定。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是一部全面、系統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法律,這些都是我們制定《條例》的依據。
制定《條例》的基礎。一是有政策和規章的基礎。近幾年來市人民政府頒發了許多行政規章和檔案,如《包頭市關於安排殘疾人就業、生活和學習的規定》、《關於對殘疾人實行“九優”、“九免”的通知》、《關於對退休職工的殘疾子女安排工作的通知》等等,這些政策和規定,經過幾年來的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需要用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有殘疾人組織的基礎。1989年成立了包頭市殘疾人聯合會,到1991年底,全市八個旗縣區殘聯,89個鄉(蘇木)、鎮、街道辦事處以及17個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殘聯基層組織全部建立,形成了三級殘疾人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為實施《條例》提供了有利條件。三是有殘疾人工作的基礎。近幾年來,我市殘疾人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在康複方面,全市形成了從宣傳諮詢、摸底調查、組織篩選病員、實施醫療康復到質量鑑定、檢查驗收相互聯繫,密切配合的殘疾人康復工作體系。1993年市“三康辦”被評為全國三項康復工作先進集體。在教育方面,全市共有聾啞學校三所,在校生140多人,有弱智兒童培智班8個,有74名智力殘疾兒童接受培訓和教育。在勞動就業方面,我市是最早倡導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地區之一,通過多渠道、集中、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使我市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率達到90%,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水平。在文體活動方面,殘疾人的文體生活日趨豐富活躍,我市殘疾人運動員,在國內、國際重大比賽中獲得了多枚金牌,為國家、為包頭爭了光。四是有社會基礎。經過近幾年來的精神文明建設和對殘疾人事業的宣傳,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保護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是社會的責任,全市關心、支持、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氣正在形成。
綜上所述,制定《條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條件是成熟的,它的制定,必定會對我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起到推進和保障作用。
三、起草過程
從1993年初起草本《條例》以來,參閱了國內殘疾人立法資料,收集研究了近幾年來自治區、包頭市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和規定,匯集研究了一些省市自治區和兄弟城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認真地聽取了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多次徵求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派員徵求了自治區殘聯領導的意見,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作了匯報。此《條例》先後反覆修改十稿。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從我市的實際出發,把維護殘疾人的權益與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結合起來,對必須做而且經過努力能夠做到的事情,作了一些剛性的規定,對一時難以普遍做到、但符合發展方向的事情,採用富有彈性的或倡導性的寫法。這樣,易於實行,便於操作。
關於幾個具體問題:
1、關於組織機構。殘疾人聯合會是殘疾人保障法規定設立的,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3]67號檔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內政辦發[1993]114號檔案精神設立的,目前包頭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已經建立,各旗縣區也正在組建,這是從國家到自治區統一要求設立的,本《條例》對殘疾人機構設定作了明確規定是有根據的。
2、關於特教教師的待遇問題。特教教師比普通教師更辛苦,他們既要有普通教師的素質、水平,又要有特殊教育的方法和技能。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市特教教師人員短缺,流失嚴重,面臨著後繼無人的問題。為了鼓勵從事特教工作,穩定特教隊伍,推動特教事業的發展,《條例》
參照其它地區的辦法,規定了從事特教滿十五年發給榮譽證書,滿二十年,所享受的特教津貼計入退休金等內容。
3、關於殘疾人就業安置比例。殘疾人保障法中對殘疾人就業安置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只原則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根據這一原則規定,我們參照了其他一些地區的規定,結合我市殘疾人就業安置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按1.8%安置殘疾人的比例,這是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現在我市大多數單位殘疾職工的比例已經達到或接近這個比例,所以我們規定這個比例經過努力是可以達到的,這對於解決殘疾人就業難的問題是必要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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