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是一項由包頭市政府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地點:包頭市
  • 類型:條例
  • 內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任務主要是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教育,使其知識技能不斷得以補充、更新、拓展和提高。
第四條 全市繼續教育要形成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機制。其基本原則是:
(一)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二)為經濟建設、社會進步服務。
(三)政策指導、市場引導與需求驅動相結合。
(四)全面規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是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巨觀管理。
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行政部門、各社會團體在政府的領導和統一規劃下,按照各自的行業要求、業務規範和專業標準做好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工作。中央、內蒙、市屬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市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中央、內蒙、市屬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市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培訓機構,在做好本單位繼繼續教育工作的同時,應當承擔全市的繼續教育服務工作。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認定繼續教育基地。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手續的,應當向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學習對象、學習內容、學習條件的不同情況,採用舉辦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自學等多種方式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要做到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要注重實效。舉辦繼續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繼續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渠道投入和籌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將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繼續教育經費做出專項安排,額度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九條 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繼續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遇和其他條件。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的最低學時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期間,保證其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三)按規定登記、考核和上報專業 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
(四)每三年對下屬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情況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以下權利:
(一)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72學時,初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於42學時。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一個周期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二)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三)按規定享受由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學習費用和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騰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三)承擔一定數量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繼續教育證書》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驗印。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實行考核評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門每年對各部門、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 對繼續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本單位繼續教育任務作為領導任期責任目標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並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部門、單位,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者違反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說服動員,批評教育,追還單位支付的學習費用,直至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當其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包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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