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全包訴訟,一攬到底! 就是所說的"訟棍"包攬官司 保贏 里外勾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攬訴訟
- 外文名:monopolize lawsuits
- 含義:全包訴訟,一攬到底
- 依據: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
- 特點:保贏
基本概念,相關問題,
基本概念
包攬訴訟monopolize lawsuits
什麼叫包攬訴訟?
就是全包訴訟,一攬到底! 就是所說的"訟棍"包攬官司 保贏 里外勾結.
相關問題
包攬訴訟違法嗎,依據是什麼?
倘若張三有一種的權利和人脈,當他看到一個民工在工傷無法獲得賠償時,便幫民工打官司,並獲得了賠償,並提取其中的百分之20做為報酬。而且這個案子是公平的,民工確實應該獲得賠償。但是之前民工做為弱勢一方,卻無法打贏本該贏的一場官司。撇開張三收取的報酬不談,他確實是幫弱勢一方討回了公道,整場官司中也是依法處理。
這種情況下,張三違法嗎,如果違法,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不違法
當事人給律師承諾事後給20%的話,律師此行為合法。
如果是律師要求的,此行為不合法。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96條到100條明確規定律師收費的規定。
不過如果打官司的話,不好告,畢竟勝訴了,且你沒什麼明確證明這個建議是律師主動提出來的,人家律師說你張口就說勝訴怎么著怎么著,你也沒什麼辦法的,不好證明這點.......
(十)違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的規定。台灣《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所謂系爭之權利,是指律師受任代理訴訟後,與當事人立約承買該標的物之權利。台灣“司法院”第3928號解釋例在對該條款作出法律解釋時提到了甲、乙兩種說法。即甲說:認為既將標的物議價作抵公費,即與受讓無殊,至訴訟雖已終結,仍不能與當事人買受系爭標的物。乙說:謂立約時因當事人無現款給付,預定系爭物價值以抵公費,與上述禁止受讓系爭權利之規定並不違反。並認為該規定只系禁止在訴訟中受讓系爭權利,致生包攬訴訟流弊,非謂永遠不能受讓該標的物。十分明顯,甲、乙兩說,甲說從嚴,乙說從寬,而台灣當局解釋為:“應以甲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