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指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解除約定有服務期的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違反培訓約定服務期,按比例賠付培訓費;
(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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