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服務費

勞動服務費指勞動服務接受者向勞動服務者支付的勞動價款。如修理費、加工費、運輸費、水費、電費、醫療費等。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後,外向型經濟迅速發展,“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不僅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而且為我國的勞務市場擴大了門路.使廉價的我國勞力能利用起來,技術優勢得以發揮,在國外進行大量的工程承包或技術服務,促進了我國國內建築材料和工程技術的出口,增加了外匯的收入。勞動服務費在經濟領域的活動中,越來越顯得更加活躍。

我國政府對勞務市場的管理,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如1981年11月17日,經廣東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特區企業雇用職工,應按人支付勞動服務費。勞動服務費標準,按照企業類別和工種,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議定。並根據職工勞動技術熟練程度,每年遞增5~15%。企業支付的勞動服務費,按照以70%作為職工工資,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包括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以5%留給企業,用於補貼職工的福利,以25%作為社會勞動保險和補償國家對職工的各種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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