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分

勞動工分簡稱“工分”。我國農村人民公社體制時期計算其成員的勞動消耗和勞動報酬的一種尺度。在實行經濟責任制以前,勞動工分也用於手工業生產合作社、街道工廠等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有的國營農業企業。通常把一個中等勞動力從事一般農活一天完成的勞動量定為十個勞動工分,十個勞動工分折合為一個標準勞動日。勞動者一天應得的工分,一般是以他們的體力強弱、技術高低、完成農活的數量和質量、勞動態度等條件為依據,經過民主評議確定。

實行計件工分時則根據完成的勞動定額來確定。勞動工分是勞動者領取勞動報酬的主要依據。勞動者報酬多少,一方面取決於所得的勞動工分的多少,另一方面取決於勞動工分值的高低。即: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工分值×勞動者所得的勞動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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